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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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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现状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概述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概念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三、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理依据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必要性

第二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有规定及实践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有规定

二、我国人大行使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一、“特定问题”指代不清

二、调查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和责任

三、具体程序规定不足

四、具体制度缺乏规定

第三节 影响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原因

一、人大监督认识方面缺位

二、人大现实权威缺乏

三、立法方面不够完备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节 美国国会调查权

第二节 德国国会调查权

第三节 日本国会调查权

第四节 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及借鉴

一、中外相关制度之比较

二、域外相关制度之借鉴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建议

第一节 重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树立人大现实权威

第二节 处理人大职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

一、理顺党的领导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人大职权的关系

三、正确定位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

第三节 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律规范

一、规范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遵循的原则

二、明确“特定问题”的范围

三、健全组织机构,赋予必要的权力和责任

四、规范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程序

第四节 加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结果运用

一、强化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二、强化调查结果与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套使用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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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法律的现实权威、保障人民主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权力机关可以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监督的重要职权。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县级以上权力机关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力,是监督权中一种重要的职权。我国1954年《宪法》到2007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有不同程度上的规定。我国关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规范在立法上不断充实,然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这项职权却由于受种种原因影响,长期被置之不理。这反映了立法上的不完善与实际中的脱离“症状”,因此,需要我们正确把握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原理,并对比分析国内外特定问题调查权立法与实践的近况,在吸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举措,从而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合理、适当、有效监督开辟一条康庄大道。
  本文通过运用材料分析法、具体案例分析法、比较借鉴法来分析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首先,明确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组成要素,分析特定问题调查权法律来源和运行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案例中把握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状,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再次,结合域外相关制度比较研究,归纳他国的经验。最后,在立足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立法与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和经验,探索一些可行性方案,以期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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