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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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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概述

第一节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正当性证成

一、石油全球化是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实践基础

二、博弈论是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投资模式与选择

一、矿税制合同模式评述

二、产品分成合同模式评述

三、服务合同模式评述

四、联合经营合同模式评述

五、各投资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第三节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现状考量

一、现阶段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特点

二、现阶段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困境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 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主要内容

一、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各国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一、典型国家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各国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

三、石油领域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趋势

第三节 石油领域市场准入制度的中国关切

一、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对策

二、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中国作为东道国的启示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中的政府违约

第一节 国际石油合同的格式化内容

一、国际石油合同的格式化特征

二、国际石油合同的一般条款

三、国际石油合同的特别条款

第二节 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与国家责任

一、石油领域政府违约的认定与国家责任的构成

二、关于石油领域政府违约会否导致国家责任的论争

三、石油领域政府违约与国家责任的产生

第三节 石油领域政府违约的中国关切

一、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的对策

二、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中国作为东道国的启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的争端解决

第一节 基于条约的ICSID仲裁:石油投资争端的主要解决途径

一、仲裁是石油境外勘探开发争端的主要解决方法

二、基于条约的仲裁优于基于国际石油合同的仲裁

三、《能源宪章条约》下几种仲裁机制的比较

第二节 晚近ICSID仲裁的信任危机考量

一、ICSID管辖权扩张导致争端双方利益失衡

二、ICSID仲裁裁决缺乏承继性

三、ICSID仲裁透明度阙如

第三节 石油境外勘探开发争端解决的中国关切

一、双边投资条约序言的革新

二、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定义条款的革新

三、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待遇条款的革新

四、双边投资条约间接征收条款的革新

五、双边投资条约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革新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所开展的科研工作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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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世纪以降,国际地缘政治呈动荡不安之势,各国的石油需求越来越旺盛,石油价格一路飙升。此种局势下,国际社会各成员国都将维护持续、稳定、充足的石油供应作为重大的战略任务。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石油企业从事境外勘探开发活动有其正当性。而就其投资模式讲,主要有租让制合同模式、产品分成合同模式、服务合同模式、联合经营合同模式等。近年来,中国石油企业境外勘探开发投资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在石油境外投资的生命周期内,也遭遇了特殊的法律障碍。即进入前的市场准入障碍、经营过程中的政府违约、争端发生后的解决障碍等。
  第一道法律障碍是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制度。东道国对石油投资准入的管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对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比例加以限定、对石油投资准入范围加以管制、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履行要求加以规范、对外国石油公司进行准入审查等。通过对典型国家石油市场准入制度的分析发现,石油市场准入制度与该国资源丰富度存在天然联系;石油市场准入制度兼具防外和管制之功能;石油市场准入制度对环境要求较高;石油市场准入制度中日益蕴含国家安全风险。晚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石油市场出现了开放程度向上增加的趋势。为了突破石油市场准入障碍,中国石油企业应做好法律尽职调查、加快石油企业的体制改革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开展环境外交;中国政府应适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境外石油勘探开发、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时作为东道国,中国应对石油领域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进行修正,适当变通石油合同模式、简化审批程序、引入石油勘探开发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第二道法律障碍是石油领域的政府违约。其特殊性体现在违约载体是格式化的国际石油合同。经济条款、管理条款、法律条款、稳定条款以及重新谈判条款都具有定型化特征;根据《国家的国际不法责任条款》(草案),东道国违反国际石油合同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一项国际不法行为,从而也无需承担国家责任。但在三种情况下国家责任会产生。即违反国际石油合同且拒绝司法;违反国际石油合同且未履行条约义务;违反国际石油合同且构成非法征收。为了防范政府违约风险,中国石油企业可利用稳定条款和重新谈判条款、增加国际石油合同的利益相关者;中国政府应适时转变在国际石油合同上的传统立场,制定专门石油立法、设立政府专门机构、给予财政、税收直接支持、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而鉴于政府违约争议常因东道国的环境规制、劳工保护规制、税收规制引起,中国可以利用国际石油合同中的稳定条款以及双边投资协定,对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税收条款予以明确规定,避免中国政府成为政府违约的被诉对象。
  第三道法律障碍是石油领域的争端解决。其特殊性在于,由于国际石油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的救济乏力,从而必须更倚靠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来解决石油投资争端。比较《能源宪章条约》下的几种仲裁机制可知,ICSID仲裁是石油境外勘探开发争端的主要解决途径,而晚近,ICSID仲裁引发了信任危机,其中受到最激烈抨击的是仲裁裁决对外国投资者的过分偏袒,而漠视东道国的公共利益。此外,ICSID仲裁裁决前后矛盾、裁决透明度缺失也为人们所批评。为了解除ICSID仲裁的信任危机,更高效的解决石油勘探开发争端,中国应重新评估中国的BIT网络,并对其中的序言、投资定义条款、投资待遇条款、间接征收条款、投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革新。即中国在对外签订BIT时,可借鉴美式范本的规定,考虑在序言中加入一些宣誓性规定;对“投资”予以明确限定;订立差别对待的投资待遇条款;在间接征收的认定上,应实现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利益的衡平;确立综合性的争端解决体制以解决中国境外石油投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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