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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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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主要概念的界定

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四、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第二节 理论基础

一、宪政基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二、经济学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

三、法学基础——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主要表现

第一节 政府网站内容匮乏

第二节 信息公开渠道未因地制宜

第三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需承担的责任——政治、道德、法律责任

第一节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政治责任

第二节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道德责任

第三节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责任追究的困境

第一节 政治问责缺乏有效监管

一、同体问责的不足

二、问责客体责权不明确

第二节 道德问责缺乏问责文化

一、异体问责缺位

二、道德问责宣传不够,未形成问责文化氛围

第三节 法律问责缺乏法律支撑

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二、配套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需要完善

第五章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责任追究建设的对策

第一节 加大教育宣传,培育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问责文化氛围

一、加强问责理念宣传,提高问责主体责任意识

二、注重问责知识培训,提高问责主体问责能力

三、加快道德规范建设,提升问责客体责任意识

第二节 明确问责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行政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一、加强权力机关问责

二、加强司法机关问责

三、加强新闻媒体问责

第三节 细化、明确问责客体责任范围

一、明确问责的对象

二、明确问责的事由

三、明确问责的方式

四、明确问责的程序

第四节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问责的法律体系

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

二、推进相关问责立法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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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1日,被称为“阳光法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晚,受传统思想的禁锢,信息公开工作仍然有着很多的不足之处。由于缺乏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在动因和外在推力,我国信息公开方面虽然“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严的现象严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已然成为阻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一大因素。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政府肩负有怎样的责任?本文认为应该从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来探究。目前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研究比较多,而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的研究相对较少;笔者认为,作为政府责任的法理基础,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探究应该得到关注,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更多的从自身的“本职应当”的角度来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所谓“积极的责任是责任实现的最理想方式”。
  其次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问责方面,受行政问责主客体责任不明确,问责动力不足,道德问责缺位,法律问责不够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问责工作难以开展,《条例》无法得到真正的执行落地。
  对于此现象,本文建议从加大宣传力度,培养信息公开不作为问责文化;明确问责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细化、明确问责客体范围;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问责法律体系等四个方面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问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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