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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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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导论

一、研究的理论前提与社会背景

二、研究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三、“德法之辩”命题研究的学术资源概要

四、研究内容的框架及思路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德法之辩”相关概念界说

第一节 道德含义及其流变概述

一、从无“心”之德到有“心”之德

二、从“有心之德”到“自觉自为之德”

三、从“自觉自为之德”到构造“伦理社会之德”

第二节 法律的含义及其流变概述

一、“灋”之义的历史考察

二、法刑同义的文化认同

三、改法为律

四、礼与法

第三节 “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一、“德法之辩”与“德法之辨”

二、“德法之辩”命题下的“伦理”内涵

三、伦理——人伦关系之原理

第二章 “德法之辩”的文化模式

第一节 文化的定义及其功能

一、文化的定义

二、文化的功能

第二节 文化功能的形成过程

一、文化“化”出“人类”的功能

二、文化“化”出“族群”的功能

第三节 文化模式与“德法之辩”

一、文化模式概说

二、东西方不同文化模式下的“德法之辩”

第三章 “德法之辩”的历史进程与脉络

第一节 “德法之辩”的初始阶段

一、夏商——道德与法律混同于天旨神意

二、周代——以礼(道德)统法

三、春秋战国——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形态

四、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发展阶段

一、秦——厉行严刑峻法,重法轻德

二、汉——引经决狱与注律,开启道德法律化之门

三、秦汉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德法之辩”的成熟与稳定阶段

一、两晋——张斐、杜预注晋律,铸就法律的礼之灵魂

二、《唐律疏议》——一准乎礼,礼完全融合进法律之中

三、八仪,官当,重罪十条等法律制度

四、“容忍”制度的完备

五、三国两晋至隋唐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德法之辩”的“异化”阶段

一、尊孔尚儒——强化文化认同,形成守法的道德自觉性

二、强化儒学的传播——形成守法的道德意识与习惯

三、“内忧外患”情形下的“礼法之争”

四、宋元明清时期“德法之辩”的基本特征

五、“德法之辩”历史嬗变中的主题

第四章 “德法之辩”与制度体系建构

第一节 “父为子纲”的法律制度构造

一、“父为子纲”法律制度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基础

二、“父为子纲”的宗法主义之法律构造

三、小结

第二节 “夫为妻纲”的法律制度构造

一、婚姻自主权

二、人身主体地位与自由

三、财产权利

四、小结

第三节 “君为臣纲”的法律体系构造

一、法律的收藏人

二、维护皇权的至尊地位

三、严厉制裁危及皇权的行为

四、法律适用上的特权

五、小结

第四节 “合情合理”的司法权运行制度体系构造

一、机构设置

二、人员选拔

三、诉讼制度

四、“道德法律化”模式下的法律制度体系特征

第五节 “道德法律化”的原因及功过

一、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其演变进程

二、“道德法律化”的历史成因

三、“道德法律化”的正面效应与消极后果

第五章 “德法之辩”与法律意识塑造

第一节 “法律道德化”的必然性

一、《唐律疏议》:“道德法律化”的巅峰之作

二、《唐律疏议》实现了“礼法一体化”的目标

第二节 “法律道德化”与儒家的追求

一、道德社会秩序的依恋

二、法律秩序自身的缺陷

第三节 “法律道德化”的行动举措与实现机制

一、蒙学教育:间接的法律知识普及举措

二、官员学法:国家对官吏法律素质的驯化

三、乡饮酒礼:法律意识的民间普及举措

四、科举制度:法律意识的培育机制

五、“法律道德化”后果及其特征

第六章 “德法之辩”与政治权力合法性构建

第一节 政治权力及其合法性

一、政治权力的概念与特征

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三、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建构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君(王)权合法性的建构方式

一、以“天命”为基础的建构方式

二、“家国同构”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

三、君(王)权合法性思想的制度化

四、小结

第七章 “德法之辩”与国家治理模式

第一节 “德治”的内容要素、体系结构与人性基础

一、“德”之内容要素与体系结构

二、三代之“德”的内容要素及其体系结构

三、《论语》所构建的“德”之内容要素及体系结构

第二节 中国传统社会德治模式下的人性预设

一、先秦——人性善恶并存论

二、汉唐——等级属性的性三品论

三、宋明——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元人性论

四、小结

第三节 “德治”的基本目标与“德”之要求

一、“以德塑造社会”的基本目标

二、正君束吏:“以德束官”的“德”之要求

三、小结

第八章 “德法之辩’’的方向定位与价值引导

第一节 道德与法律的本体范畴及其载体

一、道德及法律本体的意义

二、本体范畴及其载体

三、小结

第二节 “德法之辩”的价值建构模式

一、“德法之辩”价值定位与方向选择

二、三代: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萌芽与形成时期

三、先秦至两汉: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选择与确立时期

四、魏晋至明清:道德之“本天立人”模式的巩固与强化阶段

第三节 “德法之辩”价值与方向的法律保障

一、天意——法律本体之概念内核

二、天罚——法律之功能彰显

三、天理国法人情一体——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

四、小结

结语:反思、延承、创新与建构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科研情况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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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法之辩”是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其所透视出的则是中国传统社会在制度构建、守法意识的培育以及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选择与坚守。历史并不是僵死的过去,而是现实发展的原动力。因此,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始终的“德法之辩”以强大的历史惯性力量承接过去,启迪现在,谋划未来。所以,在当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同样需要直面它。由此,通过探讨它所吸纳和凝练激荡于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集群所形成的基本问题域,便具有了理论的研究空间与实践推演之动力与指向。
  为此,论文拟安排以下主要内容:
  首先,文化模式为“德法之辩”的方向选择与价值追求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要素支撑与导向。因为“德法之辩”的产生、拓展与深化总是在一定的文化背景和思想环境下进行的。所以,无论是从命题形而下的层面来爬梳具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构建,还是从形而上的层面来阐释和反思命题中的本体论意蕴,均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它所依存的文化背景内含、文化要素以及文化特性一一地呈现,唯此,方可为其下的各问题探讨成就必要的文化维度与场景。
  其次,在宏观层面上,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德法之辩”历史进程与脉络的梳理,旨在透视在既定的文化模式下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背后的文化特质,以期凝练二者关系“变”与“不变”进程中的核心要素、历史动因与价值主题,从而为其他问题的展开阐述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
  再次,在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流变之进程中,制度性构建则是“德法之辩”的应有之义。中国传统社会借助于“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条路径,在行为与思想内外两个层面上为社会与国家铸就了由儒家伦理思想所主导的法律制度以及政治权力合法性规则,从而将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转换为在具体制度内容上的融合与取舍。以此来呈现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思想意识主导下“德法之辩”在形而下层面上的制度内容之特征及其必然性模式。
  最后,在“德法之辩”命题之中,通过“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控制系统必然需要预设和构造一个终极性的价值本源与主宰,拟制一种终极意义上的裁判性权威来统摄并预定其价值方向。无此,则无论如何完美自洽的宗教崇拜、道德自律以及法律强制等制度设计都是一种虚像。由特定的文化模式所成就的“本天立人”的社会价值建构模式则是沟通“虚像与客观”、“内心与外在”的理论通道与行动逻辑,同时,这也是“德法之辩”命题在形而上层面上的集中表达、诉求与愿景。故在“本天立人”的道德价值本体建构进程之中,各种“德”之要素得以生成、流通并发挥其效用,在此之下,德治也就成为了国家治理模式的不二选择。如此,无论是宗教之崇拜,道德之自律,法律之强制,均无可逃离于“天理”之维。
  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研究,所给我们的思考与启示有,第一、需要我们认真地反思“一断于法或崇德弃法”单极式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弊端,道德与法律,各尽其用,并驾齐驱,则长治久安,若任一而为,并无所不用其极,则必为历史抛弃;第二、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德主内,法束外”的社会行为规范系统构建模式。那么,“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则是不可偏废的基本路径;第三、需要我们超越传统文化中的“德法之辩”之历史局限,并创新适合于当下的全新内涵;第四、需要我们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认真地分析传统社会中是如何经由“德法之辩”来形成社会价值共识,塑造价值共同体,并实现自我主体性特质建构的理论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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