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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以《论法的精神》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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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动因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理论预设:两种政体性质的对立

一、两种政体国家原则的对立

二、两种政体国家法律精神的对比

三、两种政体国家司法的对比

四、两种政体国家的贵族

五、不同政体下的宗教特征

第二章 法国现状:君主政体的堕化

一、君主国家法律精神的堕化

二、君主国家司法职能的堕化

三、君主国家贵族的堕化

四、君主国家宗教的堕化

第三章 实践诉求:构建君主立宪政体

一、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一)、立宪制国家的法律形态

(二)、立宪制国家的法院形态

二、立宪制国家的贵族形态

三、立宪制国家的宗教形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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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为研究对象,来探究他的政体观。孟德斯鸠将合法政体划分为三种形式: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而事实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却时常将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合称为宽和政体,将之与专制政体对立,以专制政体的独裁、暴虐来突出宽和政体的民主、自由,对专制政体进行了绝对否定。且孟氏认为共和政体只属于古希腊、罗马,并不属于当代和未来。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对共和政体做过多讨论,本文着重探讨的是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倡导的现实可行的政体形式——君主政体,这也是孟氏《论法的精神》成书的主要目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宣传君主政体是一种宽和的政体,但当前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君主政体国家存在很多专制精神,所以必须要对欧洲的君主政体进行立宪制改造,以避免其滑向专制政体。孟氏认为欧洲拥有古老的宪政主义精神,在遵照这种宪政主义精神的基础上对君主政体进行三权分立的改造,便可实现君主立宪,达到最优的政体形式。
  本文结构安排大体如下:
  引言、导论。说明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国内和国外学者对孟德斯鸠政体观的研究成果。并介绍本文的主要框架,概述笔者的具体研究内容;
  第一章,理论预设:两种政体性质的对立。在这一章节,笔者将简述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是如何从政体性质、法律制定、司法权、贵族和宗教方面分析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性质和结构的,并可看出孟氏将两种政体截然对立,认为一种是宽和的,一种是专制的。从而可得知他理想中的政体模式是立宪制的君主政体;
  第二章,法国现状:君主政体的堕化。在这一章节笔者将概述《波斯人信札》中孟氏对法国政府的性质、法律、法院、贵族、宗教的描绘,来探晓孟氏眼中的法国现状,可看出这完全不同于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描绘的法国。进而可以得出结论: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描述的君主政体实际上是他理想中的立宪制的政体形式,并非是法国的现实国情。此外笔者发现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中,虽然认为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但他同时也承认君主政体存在很多专制精神,有向专制政体堕化的可能,从而提出他的政治主张:必须要在君主制的基础上进行立宪制改造;
  第三章,实践的诉求:构建君主立宪政体。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氏精心构建了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最佳方案:分权学说和法的理论。本章节笔者主要探讨孟氏是如何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以及贵族、宗教对王权的限制三个方面,来对法国的“绝对君权”进行立宪制改造的;
  总结。在这一部分总结本文笔者的主要观点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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