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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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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三、理论根据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体

第一节 主要客体

一、财产权益的释义

二、对金融机构财产权益的侵害是本罪主要客体

第二节 次要客体

一、金融管理秩序的含义及范围

二、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是本罪次要客体

第二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论争议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正确理解

第二节 贷款的含义及范围

一、贷款的含义

二、贷款的范围

第三节 损失的确定

一、损失数额的确定

二、计算损失的时间点

第三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本罪系特殊自然人主体

二、特殊自然人主体的范围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特征及处罚原则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

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

第四章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主观罪过的争议

一、过失说

二、故意说

三、复合罪过说

第二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复合罪过说之提倡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单一罪过形式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符合复合罪过说的特质

三、复合罪过说与司法实践的认识相吻合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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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发放贷款是金融犯罪领域一类高发的经济犯罪,一直以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对该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加以防范和惩治,对于促进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有学者主张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但违法发放贷款行为最终侵犯的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当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认为是犯罪,否则单独破坏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国家规定”是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贷管理的系列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损失”应当是直接经济损失,在立案时还未返还的本金和利息就应当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特定的单位和自然人,特定的单位主要是指具有贷款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同时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样具有贷款业务,其可以构成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定的自然人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具有贷款权限的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受这些人员安排的辅助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本文坚持复合罪过说,认为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时属于故意犯罪,造成重大损失时属于过失犯罪,不能统一认定为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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