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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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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理论分析

一、警察行政权的概念

二、警察行政权的特征

三、警察行政权与警察刑事权之区分

一、正当程序理论

二、法治理论

一、规范权力

二、保障人权

第二章 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及实施现状

第一节 我国警察行政权行使程序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一、确立了警察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法定原则

二、确立了部分警察行政权行使的基本程序规则

三、我国警察行政权行使程序之立法不足

第二节 我国警察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之主要表现

一、警察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情形较普遍

二、基层警察执法过程违法表现突出

三、警察执法期限超期现象仍然存在

第三章 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第一节 国外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考察

一、美国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制

二、法国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制

三、德日韩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制

第二节 香港地区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

第三节 域外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启示

一、设立了较完备的警察行政权行使前置程序

二、强化警察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设立了较完备的行政强制事后补救程序

第四章 完善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 完善我国警察行政权行使事前事中程序规则

第二节 完善警察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明确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独立法律责任

二、增设行政权行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类型及认定标准

第三节 明确警察行政强制“情况紧急”的标准并完善事后补救程序

二、完善“紧急情况”事后补救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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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行政权是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警察刑事权相区别。警察行政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有着与其他权力不一样的特性:第一,暴力即时性(强制性)。警察权的即时行使暴力的权力与能力以及警察权宽泛活动空间,使得警察权堪称是对公民权利最具威胁性的国家权力①。作为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暴力即时性是警察行政权区别于其他权力之最大特性;第二,由于立法分散与宽泛授权,警察行政权自由裁量范围较大,宽泛性较强;第三,从警察行政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形式多样,涉及面广,接触了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从公民“出生”到“死亡”,涉及社会公众求学、工作、生活等方方面面;第四,人民警察同时行使兼具行政权和部分刑事权,加剧了警察行权的暴力性与扩张性,在现实生活中易导致“刑、行混用”情形,这极大地增加了具有双重主体性质的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
  从我国现有规定来看,警察行政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主要分散于不同的具体行政法当中,如《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规章层面上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等法律法规,这些规范对人民警察实施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上述立法通过对我国警察行政权行使的过程及其行为方式进行规定,为社会公众权利的保护,社会稳定的维护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以此部分规则的内容及要求为基础,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这实际确立了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法定原则。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上述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程序规范仍存在疏漏,如警察行政权行使事前、事中程序不完备、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不完备、行政强制“情况紧急”认定标准不明确、行政强制事后补救程序不完备等。同时,在执法实践中,我国易出现警察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定情形、基层执法过程违法表现突出和执法期限超期问题仍然存在等问题,因此,对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纵观国外法制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对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范,其相关制度的设计与规定相对完善/详尽,并设立了较成熟的实际操作程序及配套设施/设备,如美国的行政调查程序要求警察提供法定的记录和报告,法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对警察行政权行使的目的、理由及手段监督,德日韩的出示与告知制度,香港的记事本与服务素质监察部等,这对我国警察行政权的程序规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我们可以从警察前置程序、警察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情况紧急”认定标准和事后补救措施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警察行政权程序规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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