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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则——以《民事诉讼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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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二、文献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拟创新之处

第一章 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界定

一、实体性规则相关的几组概念

二、实体性规则的定义

三、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特定含义及其特征

第二节 实体性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

一、辩证唯物主义思想

二、易经理论

一、构成程序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进行法律适用极为重要的的价值指标

三、衡量程序性规则德性的伦理基础

第二章 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认定标准

第一节 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区分标准

一、价值标准不同

二、功能不同

三、涉及主体不同

四、内容结构不同

第二节 实体性规则在程序法中的类型

一、权利限定规则和权力限定规则

二、独立实体性规则和混合实体性规则

三、显性实体性规则和隐性实体性规则

第三章 由《民事诉讼法》看我国程序法实体性规则现况

一、《民事诉讼法》为样本的选择

二、《民事诉讼法》中实体性规则的分布

一、实体性规则的数目梳理

二、实体性规则的内容梳理

第三节 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现况

一、缺乏对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理论认识

二、“重实体轻程序”立法惯性存在

三、对应的程序性规则的不完善

第四章 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深化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理论体系研究

二、加强程序法中实体性规则的功能认识

一、健全我国程序法立法技术

二、实体性规则应与程序性规则对应设立

三、实体性规则应与程序性规则有效衔接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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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则进行了探讨。近年来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程序法的热潮,但主流的焦点集中于对程序如何构建。但是程序法虽主要规定的是使实体的权利和义务(职责、职权)得以实现的程序或方法的法律,但也并不是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反之实体法亦然。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并不是“楚河汉界”,程序法当然的由程序性规则为主导和主体,但并不能因此而忽略其中所存在的实体性规则。通过论证可知程序法中的实体性规则是指围绕着社会活动而设置的关于做出行为的条件和行为的定性以及产生的后果等目的性或目标性内容,通过或然或应然的方式为社会关系相关主体授予权利(权力)或指明义务(职责)的规则。其是构成程序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进行法律适用极为重要的价值指标,也是衡量程序性规则德性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实体性规则含义进行界定,将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进行区分,能够更好的探明程序法的运行状态以及其程序性程度。实体性规则是关于程序活动目的、性质和价值指引的规则,程序性规则是关于程序活动具体操作的技术性规则。而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虽属于程序法属性,但其具体属性(程序性或实体性)的法律规则的归纳却因理论欠缺而少有涉及。因此以民事诉讼法作为代表归纳其中具有实体性意义的法律规则,找出实体性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分布现状以及其与程序性规则的分布多寡,分析从而得出要完善程序法必然首先要从观念开始扭转,重视实体性规则的功能地位,同时合理安排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在程序法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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