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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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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第一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征

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一、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保障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四、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五、体现刑事法律的正当性

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现状及适用中的问题

第一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行现状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普遍适用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相对集中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低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参与率低

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制度适用困难

二、协商过程无主导机关

三、证明标准不明确

第三章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

第一节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二、辩诉交易的原则

三、辩诉交易的内容

四、辩诉交易中的辩护律师

五、辩诉交易制度的启示

第二节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协商制度

一、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基本内容

二、德国刑事协商制度的启示

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一、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

二、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

三、值班律师应全方位维护被刑事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国家财政支持力度

第一节确立认罪认罚从宽主导机关

一、检察机关应作为主导机关

二、公检法要加强沟通协调

第三节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

一、定罪事实须达到最高证明标准

二、量刑事实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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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真实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认同检察机关的控诉罪名和量刑建议,从而获得较轻刑罚的法律制度。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为前提,兼具程序和实体双重属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合作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司法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而且以恢复性司法为制度理念,保障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该制度在试行中出现适用率低,适用罪名较集中,值班律师不积极参与现象。通过分析域外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协商制度可知,辩护律师只有经过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才会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和明智性,相较于非认罪案件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故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和会见权,实现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值班律师应当全方位维护被刑事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全程参与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国家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罪认罚从宽协商过程中应当以检察机关为主导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规范侦查行为、平衡控辩力量、维护正当程序等方式,才能确保被告人认罪的真实自愿,防止发生冤假错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应当区分定罪事实证明和量刑事实证明,定罪事实部分实行严格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量刑事实部分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实现不同类型案件证明标准的多元性、阶梯性。

著录项

  • 作者

    徐舟;

  •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惠芳;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学各部门;
  •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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