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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后的检察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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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检察权“瘦身”的含义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铺设的法治基础

二、十九大启动的法治征程

三、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改革引发的变化

第二节检察权“瘦身”后相关性问题

一、原检察体系中反贪、反渎侦查权的转隶

二、检察机关机构设置变化

三、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变化

第二章检察权“瘦身”后的变化

第一节“瘦身”后检察权的微调

一、检察权法律监督属性的强化

二、检察权法律监督属性的拓展

第二节“瘦身”后对检察权运行的影响

一、检察改革既定方案的重新规划

二、审查起诉程序

三、案件管辖协调

四、证据及强制措施标准

第三章检察权“瘦身”后的职能分析

第一节审查与监督、追诉

一、审查与监督、追诉三者的关系

二、审查的职能优化

第二节检察权属性归真

第三节公益诉讼的拓展

第四章深化检察权改革强化法律监督

第一节公诉权的完善

第二节诉讼监督职能的完善

一、人身、财产强制措施诉讼监督的程序

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重心

三、基层派驻检察室

四、强化与监察委员会人员监督联动协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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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自十八大以来要求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改革的“顶层设计”里,监察委员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应运而生。相应相关,检察机关的状态亦因此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原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到了监察委员会,相应的一部分行使检察权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亦转隶到了监察委员会。这种变化可以被理解为“瘦身”。“瘦身”后的检察权,如何在新的改革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重新认识检察权法律职能建设是我们目前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这种变化是新时代国家的重大变革背景下的产物,检察机关虽然有了变化,但原来的检察权的法律监督职能将会更加纯洁,其法律监督的权力性质更应该受到强化和拓展,这不是对检察权的减弱而是一种归真。未“瘦身”前,以检察权实施职务犯罪侦查权一元化,面临“自侦自监”模式的尴尬局面。“瘦身”后的检察权,有助于消除原先对于检察权一系列的错误认识所造成的分歧和理论争议。在新的改革形式下,要强化检察权的本位建设和本位认识,进行好检察机关自身的改革,思考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和转型的方向,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运行过程的一系列情况,重新修订《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同时处理好与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在证据、强制措施等一系列与其业务有关接洽方面的问题,深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拓展到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归真法律监督权,职能的有关整合并不会改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地位。检察机关在自身运行的公诉程序里,要完善不起诉制度裁量权范围,对诉讼监督进行调整和完善,把检察监督落实到基层,落实好驻派检察室情况。

著录项

  • 作者

    陈雅萱;

  • 作者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学·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黄捷;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医临床学;年鉴、年刊;
  • 关键词

    瘦身;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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