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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集体谈判权的法律救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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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学术背景及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2章集体谈判权及其法律救济的概述

2.1集体谈判权的定义和特征

2.1.1团结权的定义和特征

2.1.2集体谈判权的定义和特征

2.2集体谈判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2.2.1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其必要性

2.2.2其他解决方式的缺陷决定了其必要性

2.2.3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重要作用

2.3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的主体论证和特征

第3章集体谈判权及其法律救济的立法现状

3.1集体谈判权我国立法概要

3.2集体谈判权的立法缺失

3.2.1内容简单且位阶低

3.2.2法律冲突严重

3.2.3适用范围狭窄

3.2.4重要内容缺失

3.3集体谈判权法律救济立法缺失

3.3.1救济方式单一

3.3.2罢工权缺失

第4章法律救济立法缺失分析

4.1法律救济立法缺失的原因分析

4.1.1国家态度的分析

4.1.2来自于我国工会方面的原因

4.1.3来自于我国传统文化方面的原因

4.2法律救济立法缺失的不利后果

4.2.1单一政府救济的不利后果

4.2.2罢工权缺失的不利后果

第5章完善集体谈判权法律救济的对策

5.1对于其原因和不利后果的看法

5.2解决方案的指导思想

5.3救济方式考量

5.3.1赋予司法救济

5.3.2司法救济的优势

5.3.3司法救济具体实行办法

5.3.4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法理实践意义

5.3.5政府救济的强制性和具体操作建议

5.3.6仲裁与审判的的方式选择

5.3.7挑战及解决方案

5.4罢工权给予考量

5.4.1必要性分析

5.4.2可行性分析

5.4.3具体实施构想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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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谈判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权利,而是一种与以私权利为基础的劳资自治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权利,劳动法所调整的劳资关系首先是一种私的关系,劳资自治应是劳资关系平衡的基础,但是,劳资关系并不是完全的或单纯的自治,而必须有国家的介入,并由一种特别的制度予以救济,并通过这种公的关系来进一步规范私的关系,而这正是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最大的特征。 而我国集体谈判权救济制度存在两大问题:单纯的行政救济和罢工权缺失,这两大问题反映了政府对待集体谈判权同样的谨慎认真的态度,而这正是由于工会的软肋和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造成,但在一切以经济为先的大背景下,这种救济方式又是十分危险的,会对集体谈判权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由此需要在这两方面进行改善。 对于单纯的政府行政救济问题,应当将集体谈判权讨论的议题按照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对于最重要的议题,实行最严密的保护,不仅强制对其进行政府救济,还要给予司法最终救济,给予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对于不是很重要的议题,实施单纯的政府行政救济即可,而且是自愿性质的。 对于罢工权,应尽早在我国确立罢工权并将暂停罢工的最终决定权按照罢工规模的不同交予当地相应级别的法院来行驶。 这里包括普通的暂停罢工和特殊的暂停罢工两种情况,特殊的暂停罢工的情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基于冷却期和紧急条款的相关规定作出不允许罢工而工会不服的情况。对于普通的暂停罢工的要求,应当以雇主向法院就双方争议问题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当然该诉讼也可以由工会自行提出,但一旦法院受理,法院将一并作出停止罢工的决定,此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对于特殊的暂停罢工的要求,在政府作出不予罢工的决定时,该决定就应当实施,具有强制力,但仍然赋予工会根据罢工程度不同向当地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法院就此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为一审终审。法官在此情况下主要考量的是是否具有冷却期或紧急条款的相关证据,若同意罢工的,则转为普通的暂停罢工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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