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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中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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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本课题的学术背景与实际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方法与预期创新点

第2章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的概述

2.1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2.2两种险种的联系及区别

2.2.1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的联系

2.2.2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的区别

第3章实体法上两种险种的关系分析

3.1同时投保两种险的行为是否重复保险行为

3.1.1重复保险的定义

3.1.2同时投保两种险种的行为并非重复保险行为

3.2两种险种并存之实体法研究

3.2.1交强险下第三人对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的直接请求权

3.2.2商业性第三者险下第三人对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的直接请求权

3.2.3商业性第三者险下第三人请求权与交强险下第三人请求权聚合分析

第4章诉讼程序下两种险种的审理模式分析

4.1现行法分案审理检讨

4.1.1分案审理的模式

4.1.2分案审理的弊端

4.2两种险种并存下的合并审理

4.2.1合并审理的模式

4.2.2合并审理之理论基础

4.2.3合并审理的意义

4.3合并审理之立法建议

4.3.1规定商业性第三者险下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移转于第三人

4.3.2规定对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单纯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4.3.3规定被保险人同保险人都不得提出商业性第三者险的管辖权异议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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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实施以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有的车主在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后,同时购买了商业性第三者险,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存在着两种险种的并存,这两种险种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 交强险下,依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而对于商业性第三者险,第三人是否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仍存在争议,在同一案中一并处理交强险同商业性第三者险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司法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但我国大多数法院都以商业性第三者险下第三人不具有直接请求权为由而将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分案审理,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欠缺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交通事故随之产生,为使受害第三人的损害得到最快,最全的保障,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险的合并审理提供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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