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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水平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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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1.3 基本概念界定

1.3.1 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险的概念及范围

1.3.2 与更替水平相关的概念界定

1.3.3 低生育水平标准的界定

1.4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基本假设

第2章 低生育水平下完善养老保险的理论分析

2.1 养老保险的理论基础

2.1.1 公共物品理论

2.1.2 消费和储蓄的生命周期理论

2.2 人口增长与养老保险相关性的理论

2.2.1 莱宾斯坦的成本—效用理论

2.2.2 贝克尔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

2.2.3 人口增长与养老保险相关分析的其他理论

2.3 人口增长与养老保险相关理论的评述

2.4 我国生育率与社会保障的相关性分析

第3章 低生育水平下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3.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

3.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3.2.1 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

3.2.2 我国各地计生奖扶措施及其评价

3.3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3.3.1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外的差距

3.3.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第4章 低生育水平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4.1 稳定生育水平的社会保障类建议

4.2 完善支持计划生育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议

4.2.1 稳步推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4.2.2 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补充养老保险

4.2.3 继续发扬家庭养老保险传统

4.2.4 积极开展社区养老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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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迄今为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高增长向低出生、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从数据上看,在这近三十年来,我国少出生了3亿人口,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从政策执行初期的5.8降至4.95,进而降至2000年的1.8左右,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增长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提高了人口素质,为我国经济增长创造了40年左右的“人口红利”期,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典范。
   但计划生育工作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一些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矛盾,这些矛盾可以简略地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口问题,包括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四个方面;另一类是由人口问题衍生出来的涉及面更加广泛的矛盾,包括财政、经济、城乡统筹,以及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对已有的养老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与发达国家不易逆转的人口转变不同,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不是个人自发的计划节制生育的结果,而是在超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社会按照生育政策来强力控制、强制节育而实现的。因此,它能否稳定下来与我国的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其所制定的有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
   本文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比,辅以对我国各地已经开始实施或正在尝试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说明,给出我国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应首先从完善养老保险,尤其是要从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后顾之忧入手的结论,并对从这一角度完善养老保险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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