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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念下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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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2章 ODM的基本特征及其法律体系

2.1 清洁发展机制概述及其基本特征

2.1.1 清洁发展机制概念

2.1.2 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特征

2.2 CDM的法律体系

2.2.1 国际法律体系

2.2.2 中国法律体系

第3章 清洁发展机制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上存在的问题

3.1 发达国家和东道国偏重于CDM的经济收益

3.1.1 国际社会上CDM项目的分布现状

3.1.2 发达国家的偏向性选择

3.1.3 东道国的政策取向

3.2 CDM额外性目标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3.2.1 CDM项目审批中方法学问题

3.2.2 额外性的论证与评价

3.2.3 CDM的项目边界和泄漏

3.2.4 对当地环境因素的负面效应

3.3 环境整体性的缺失

3.3.1 环境整体性的界定与意义

3.3.2 环境骼体性与CDM其他目标间的冲突

3.4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问题

3.4.1 中国CDM项日的现状

3.4.2 CDM项目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3.4.3 中国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3.4.4 完善中国CDM机制的举措

第4章 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现行CDM的法律建议

4.1 坚持可持续发展目标

4.2 完善现行清洁发展机制

4.2.1 完善CDM项目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

4.2.2 选择合适的额外性评价准则

4.2.3 明确并拓宽环境整体性的定义

4.2.4 确定合理的项目边界

4.2.5 公众参与及环境影响评价

4.2.6 严格司法审查

第5章 2012年后清洁发展机制的展望

5.1 国际社会有关CDM的争议

5.1.1 以美国为首的伞形集团的观点

5.1.2 欧盟集团的立场

5.1.3 发展中国家的丰张

5.2 从影响CDM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看其发展

5.2.1 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制约CDM发展的最主要因素

5.2.2 欧盟高姿态的表态为CDM的发展发出了积极信号

5.2.3 坎昆会议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了对CDM发展的要求

5.2.4 CDM执行理事会就CDM提出了自身要求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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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变化现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最为紧迫的问题之一,自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以来,全球气候谈判可谓步履维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履行第一承诺期温室气体国际减排义务而安排的三种基于市场手段的灵活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帮助了发达国家以更低成本实现其履约目标,同时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与技术支持。但清洁发展机制本身及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大部分的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由于其本身的可操作性问题和缺乏市场吸引力而基本上没有得到应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额外性如何准确把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造成了碳泄漏;项目参与者对清洁发展机制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导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实施中出现选择上的偏向,忽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额外性与环境整体性等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清洁发展机制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中的作用,实现清洁发展机制帮助发达国家低成本减排和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之目标,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间的平衡,需要坚持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体制和法规建设,选择合适的额外性评价准则,明确并拓宽环境整体性的定义,确定合理的项目边界,引进公众参与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司法审查等。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安排的一种临时机制,将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届满,其未来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欧盟对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的高姿态表态、坎昆会议及其相关文件对清洁发展机制发展提山的要求及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就清洁发展机制对其本身提出的要求等,表明清洁发展机制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理念对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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