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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标准比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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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实体标准在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地位

2.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和类型

2.1.1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2.1.2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2.2 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正当性

2.2.1 经营者集中控制的经济正当性

2.2.2 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政治正当性

2.3 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标准的含义

2.4 实体标准在经营者集中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第3章 美欧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标准比较

3.1 美国和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实体标准比较

3.1.1 美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实体标准

3.1.2 欧盟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实体标准

3.1.3 小结

3.2 美国和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综合审查标准比较

3.2.1 美国经营者集中控制综合审查标准

3.2.2 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综合审查标准

3.2.3 小结

3.3 美欧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审查抗辩因素比较

3.3.1 美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审查抗辩因素

3.3.2 欧盟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审查抗辩因素

3.3.3 小结

第4章 借鉴美欧经验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实体标准

4.1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一般实体标准之完善

4.1.1 我国《反垄断法》确定的一般实体标准

4.1.2 我国相关法规确定的一般实体标准

4.1.3 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一般标准之完善

4.2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综合审查标准之完善

4.2.1 相关市场界定制度之完善

4.2.2 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集中度测度方法之改进

4.2.3 其他相关制度之完善

4.3 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体标准之抗辩因素

4.3.1 明确规定市场进入抗辩

4.3.2 效率抗辩

4.3.3 允许企业破产抗辩

4.3.4 例举社会公共利益抗辩的事由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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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营者集中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它在对经济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限制竞争和垄断的隐患,所以各国都将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视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标准是判断一项集中交易是否需要规制的最重要的因素。但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当地的经济、政治因素的不同,往往采用不同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如美国采用“限制贸易或商业以及意图实现垄断标准”、“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而欧盟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及“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通过比较美国与欧盟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美国主要采用SSNIP测定法来界定,而欧盟主要是从需求替代性、产品功能等方面对相关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集中度时,美国和欧盟基本采取一致的评估方法,如采用大企业集中率,HHI指数等方法;在考量集中的竞争效果时,欧盟除了采用美国的“单边效益”和“协调效应”外,还采用多因素析法对一项集中进行综合的分析;最后,美国和欧盟在抗辩制度上也呈现出趋同的发展倾向,承认效率抗辩和企业破产抗辩等。
   我国虽然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是对于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方法和具体标准的阐述还不够完善,为和国际接轨,我国在进行经营者集中规制立法时,也应该采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把是否实质性减少竞争或者严重阻碍市场有效竞争作为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标准。在具体分析经营者集中是否被禁止时,前提是先确定相关市场,借鉴欧美经验采用经济分析方法,改进SSNIP测试方法;然后计算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引进美国HHI指标,通过定量分析确立符合我国市场实际的HHI指数体系;引进“单边效应”和“协调效应”的表述分析集中是否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再考虑明确我国市场进入障碍、效率、允许破产企业抗辩等,综合审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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