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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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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论文研究方法

1.4 论文研究框架

第2章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概述

2.1 理论基础

2.1.1 委托代理理论

2.1.2 囚徒困境理论

2.1.3 羊群行为理论

2.2 法律性质

2.2.1 信托基础上的特性

2.2.2 事先预防性和事后补偿性

2.2.3 行业共担风险性

2.3 意义

2.3.1 保护投资者利益

2.3.2 补充证券市场监管

2.3.3 促进成熟证券市场建立

第3章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现状

3.1.1 模式选择

3.1.2 立法现状

3.1.3 具体制度

3.2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存在的问题

3.2.1 模式选择存在弊端

3.2.2 立法层次较低

3.2.3 具体制度不规范

第4章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立法方面的建议

4.1.1 建立统一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4.1.2 在其他法律中增设相关衔接规定

4.1.3 确保法律规定一致

4.2 具体制度的完善

4.2.1 明确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

4.2.2 健全赔偿制度

4.2.3 强化监管制度

4.3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4.3.1 加强投资者教育制度

4.3.2 建设信息披露制度

4.3.3 设立风险评估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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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衡量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建设是否完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是否足够。我国直至2005年才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证券投资者的信心,稳定了证券投资市场,但是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第一,立法层次较低,法律规定不一致。第二,具体制度设置不完善,资金筹集标准规定过于原则性、管理过于行政化,从而导致资金来源不足;对于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对象的规定不完整,从而导致作为核心制度的赔偿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不能从根本上保护证券投资者;监管机构过多且监管力度不够,从而导致监管类似于纸上谈兵,并不能起到实际作用。第三,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运行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合,致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缺乏良好的运行环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不足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应提高立法层次,建立统一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第二,应确定可供操作的具体的筹集资金标准,并改变资金管理组织的结构模式,确定明确的赔偿标准、范围和对象,规定赔偿限额,改变多头监管的现状,加强监管力度。第三,借鉴吸收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经验,设立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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