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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丽华公司诉平山市政府土地收回一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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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目的

1.2 理论与实践意义

第2章 案情介绍

2.1 基本事实

2.2 审判结果

第3章 案件的争议焦点

3.1 本案平山市人民政府提前收回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2 本案平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3.3 本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问题

3.4 被告收回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存在程序瑕疵

3.5 本案的最终裁判形式是否妥当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理论依据分析

4.2 案件的性质

4.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条件问题分析

4.4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主体合法性问题分析

4.5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问题分析

4.6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问题分析

4.7 裁判的形式问题分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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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和有限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和公共资产。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也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成为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因我国土地收回制度的不完善,在实践中引发诸多矛盾和法律问题,平山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景丽华实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就是典型代表。
  本文即是以这一起土地行政诉讼案例所引发的一系列争议为出发点展开论述的,通过对平山市信丰区官黎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目的、所涉“公共利益”的界定、与土地征收的区别、补偿标准以及收回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对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收回行为的规定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收回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看法和意见。
  首先,应当对收回条件中“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其次,要区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机关与具体实施机关。第三,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第四,要设立独立的严格的收回程序。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上述几个方面的制度,使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收回职责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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