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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吸毒致精神障碍故意杀人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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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的背景与现状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目的

1.4 实践意义

第2章 基本案情

2.1 案情

2.2 案件裁判过程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邓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2 邓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对本案是否具有有责性阻却事由的法律评析

4.2 对本案罪过形式及行为人责任能力认定的法律评析

4.3 对自愿吸毒致精神障碍者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评析

第5章 结论与思考

5.1 结论

5.2 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5.2.1 对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和分类

5.2.2 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应由人民法院评定

5.2.3 对我国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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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吸毒人员的增多,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日趋上升。因我国法律对吸毒的人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产生分歧意见,除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是不是精神病人及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评定外,易产生分歧意见的方面还有吸毒所致精神障碍者是否具有主观罪过,以及追究吸毒所致障碍者刑事责任是否违背法律规定等。通过对邓某某吸毒致精神障碍后故意杀人一案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综合意见:1、被告人自愿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被告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2、对自愿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被告人,即便实施危害行为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亦应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认定其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负刑事责任。3、对吸毒所致精神精神障碍犯罪的被告人犯罪主观要件根据其吸毒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对其责任能力状况的评判主要考虑吸毒前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受损状况,不考虑其吸毒后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4、对自愿吸毒致精神障碍后犯罪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不违背刑法总则罪行法定的原则。对其所犯罪行按照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相对应罪名定罪量刑。进而提出了我国应对吸毒的人犯罪予以立法的建议和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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