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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公司与恒盛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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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第2章 案情简介与法院判决

2.1 基本案情

2.2 法院判决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熊猫公司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3.2 熊猫公司查阅、复制恒盛公司资料的界限

3.3 熊猫公司能否查阅恒盛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本案中熊猫公司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界定

4.1.1 “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理论

4.1.2 熊猫公司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评析

4.2 本案中熊猫公司查阅公司信息的范围的界定

4.2.1 股东查阅公司信息的范围

4.2.2 本案中熊猫公司查阅公司信息的范围的评析

4.3 本案中熊猫公司是否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界定

4.3.1 “一事不再理”理论

4.3.2 本案中熊猫公司是否可以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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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熊猫公司与恒盛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进行了评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越来越多的股东转向了单纯的所有者的角色,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必须要有机制来平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股东查阅权就是这个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一部分。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信息,获知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实现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维护股东自身权益。我国《公司法》也在第34条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但是,《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简单列举式的规定过于粗糙,可操作性差,难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况。熊猫公司诉恒盛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就是《公司法》第34条立法缺陷在实践中的反映。熊猫公司系恒盛公司的股东,占恒盛公司50%的股权但并不参与公司经营。当熊猫公司权益被管理层侵犯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时被公司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要求查阅其他相关信息时被以《公司法》未规定相关权利为由拒绝。熊猫公司自此踏上了维权之路。熊猫公司与恒盛公司纠纷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不正当目的的界定以及股东查阅权对象范围的界定。这两点也是《公司法》第34条两大关键问题所在。立法上的模糊性导致北京一中院法院在具体适用上的保守性,天平因此偏向了恒盛公司,《公司法》立法者原本的平衡利益关系的立法目的并没有得到实现。因此,通过对股东查阅权性质、立法价值的选择以及本案具体案情的综合分析,得出上海熊猫公司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符合对于正当目的的要求以及上海熊猫公司要求查阅北京恒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应予部分支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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