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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通反垄断案中的搭售行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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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案件的基本情况

1.1 案情基本案情简介

1.2 双方争议焦点

第2章 案件法律分析

2.1 高通案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2.1.1 相关市场理论概述

2.1.2 本案中的相关产品市场

2.2 高通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2.2.1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2.2.2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标准

2.2.3 本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

2.3 搭售的相关理论及本案中搭售的违法性

2.3.1 搭售的概念

2.3.2 违法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3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违法搭售行为的规制

3.1 明确违法搭售行为的判断标准

3.2 完善搭售的法律责任

3.3 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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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2月9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案宣布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且对高通处以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0.88亿元。这个案子说明国家保护专利权是为了推动创新和竞争,但当权利人滥用其因专利权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和扭曲市场竞争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违法搭售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其构成要件有: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两个独立的产品;有强迫或附条件的行为;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且不存在客观合理性。高通公司享有无线通信标准技术的多项专利,每项专利均可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高通将持有的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进行组合许可,高通案的相关市场即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高通的在该市场的份额为100%,具有极强的控制能力,交易相对人对高通的专利有高度的依赖性,因此高通在市场上享有支配权。高通利用其支配地位在许可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搭售独立的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并且对自己的搭售行为未提供证据作出合理性解释,此行为限制了其他提供非无线必要专利生产商的市场进入以及市场份额的获得。因此,高通的搭售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发改委对其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我国《反垄断法》框架下涉及违法搭售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完善搭售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明确搭售的判断标准,规定搭售的合理化事由,具体确定搭售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且建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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