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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嘉善支行诉意联印花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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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 研究意义

第2章 案情概要

2.1 基本案情

2.2 一审审理情况

2.3 当事人上诉与答辩情况

2.4 二审审理情况

第3章 争议焦点

3.1 监护人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

3.2 债权人能否接受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设定的抵押

3.3 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效力如何

第4章 案件评析

4.1 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房产

4.1.1 未成年人财产的归属

4.1.2 未成年人财产的照顾权制度

4.1.3 未成人财产照顾权的限制

4.2 债权人有条件的接受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设定的抵押

4.3 未成年人房产抵押的效力

4.3.1 理论争议

4.3.2 各地法院的判决情况

4.3.3 “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规定应属强制性规定

4.4 现行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的现状

4.5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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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买房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然而,近年来,有不少父母在购买商品房时出于某些原因,会选择将购买的房屋直接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的名下,造成未成年人“被购房”“被房主”,出现了“娃娃业主”现象,并衍生出不少法律问题。尤其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监护人(主要指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为借款人进行抵押担保,抵押行为是否有效等法律问题最为常见。而该问题无论是在司法实务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层面,都颇具争议。因此,研究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对涉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典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从案件的争议焦点入手,借助于关于未成人财产保护制度相关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等经验,具体探讨案件几个争议的焦点即:监护人能否随意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债权人能否接受以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设定的抵押;未成年人房产抵押效力如何。最终得出如下结论:监护人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必须以“为被监护人利益”原则为前提,不得随意处置其财产,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明文禁止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但债权人在接受该类抵押时,必须对该抵押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原则进行审慎审查,否则会存在被法院认定抵押行为无效的潜在风险。未成人房产抵押效力的认定,仍然应以是否违背“为被监护人利益”原则作为判断依据,且该原则为强制性规定,违背该原则,则抵押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为借款人进行抵押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以“为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否则抵押行为无效。债权人在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抵押时,负有对该抵押行为的审慎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主观善意,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在具体的个案中,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平衡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与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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