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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练某借名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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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第1章 绪 论

1.1写作背景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第2章 案情简介及争点归纳

2.1案情简介

2.2判决及理由

2.3案例争议焦点

2.3.1声明的性质及其效力

2.3.2涉案房屋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的归属

2.3.3涉案第三人王某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第3章 本案争议点的法理分析

3.1声明的性质及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3.1.1声明的性质

3.1.2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3.2涉案房屋在不涉及第三人情况下的归属

3.2.1房屋借名登记中物权归属的争议及评析

3.2.2涉案房屋在不涉及第三人前归属蔡某所有

3.3涉案第三人王某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3.3.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

3.3.2王某能善意取得涉案房屋

第4章 本案涉及的法理思考

4.1区分情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4.2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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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愈加火爆。基于限购、限贷或者隐匿财产等各种原因,很多人选择了借名买房,即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并登记房产,但是此类行为风险极高,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多。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裁判思路也不尽相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以蔡某诉练某借名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希望能够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建议。本案主要争议点有三个:一是声明的性质及效力。笔者认为声明是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事实,关于声明证实存在的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来认定。首先,应当判定借名买房协议标的物的性质:是属于商品房还是政策性房屋。其次,对个案中借名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动机与目的进行探究;二是涉案房屋在转让给王某前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在借名购房中,要判断谁是涉案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一般需要三个因素。第一,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登记人是谁。第二,购房款以及房屋维修费、物业费由谁支付。第三,房屋由谁居住,占有使用;三是王某能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笔者认为王某尽到了审查义务,受让房屋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能够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王某取得涉案房屋后,至于蔡某的损失,可以向练某主张损害赔偿,事实上这也是其选择借名买房行为的固有风险,其在选择该途径购房时也应当预料到此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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