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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中引入行政救助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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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救助作为以保障生存权为核心内容的制度,不只是一项针对贫困现象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具体来讲,应以生存权为内容的经济救助为底线,并囊括对社会中追求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公害以及对新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破坏人类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性因素(大须贺明语)予以矫正和弥补,行政救助理应对涉诉弱势群体的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弱势群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弱势群体的产生,涉诉弱势群体案件中的“执行”问题成为长期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
   本文立足于当前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社会学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出发,界定了“涉诉弱势群体”的定义,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涉诉弱势群体特有的特征,通过对“在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中引入行政救助机制”的可行性分析,以期建立一套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各行政部门相对接的涉诉弱势群体执行中进行行政救助的长效机制。
   本文除了绪论和小结之外,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章: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及行政救助理论概述。对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及行政救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进行了具体阐述。
   第二章:在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中引入行政救助机制。本章在分析“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中引入行政救助机制”的理论及现实基础之上,对其正当性、现实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
   第三章:在涉诉弱势群体执行案件中构建行政救助机制的探讨。本章分别从立法、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三方面对该救助机制的具体设计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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