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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认定的程序规制——以《征收和补偿条例》中被拆迁户的利益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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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第一章 公共利益的学理探析与界定模式

一、公共利益的学理探析

二、实定法上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

第二章 公共利益程序规制的规范变迁:《拆迁条例》与《征收与补偿条例》之文本比较

一、《拆迁条例》对公共利益的任意解释

二、公共利益界定程序规制的规范内容

第三章 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及其程序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认定的现状

二、征地拆迁中公共利益认定程序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公共利益界定程序规制的完善

一、行政复议程序规制的完善

二、行政诉讼程序规制的完善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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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利益是一个历久而弥新的概念,所谓历久,是由于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学者对其进行研究,所谓弥新,则是指直到目前为止,有关公共利益的争论还在继续,学界并没有就此达成一致的共识。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利益又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越来越提倡法治的今天,其范围的明确性在某些领域甚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如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就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对其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将会导致相关领域法律关系的混乱。在我国的征收拆迁领域,由于长期以来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采取一种模糊的态度,实践中,地方政府经常当然地把自己打扮成公共利益的代表,与开发商一起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行商业开发之现实,无视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城市化进程中由征收拆迁而引发的冲突、惨案不断。面对以上状况,我国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首次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而且在程序上加以规制。然而,该条例实施一年多来,由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冲突、惨案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原因何在?结合国外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对公共利益的实体界定已较为明确,但是在某些程序方面,尤其是作为被征收人权利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于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加之征地拆迁的决定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特殊性,其不足更加地凸显。所以,要解决我国征收拆迁中公共利益认定混乱的问题,进一步遏制地方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终结暴力拆迁之痛,必须完善该领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使公共利益的认定切实得到程序上的保障,进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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