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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政府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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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政策中政府责任的理论基础

2.1 经济发展阶段理论

2.2 新古典经济学派观点

2.3 二元社会结构理论

2.4 新公共管理理论

2.5 小结: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

第三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政府责任的国外比较与借鉴

3.1 发达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3.1.1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3.1.2 法国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3.1.3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

3.2 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政府责任可借鉴性分析

3.3 国外经验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意义

第四章 我国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政府责任实况分析

4.1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历史回顾

4.2 政府在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责任缺位表现及分析

4.2.1 制度设计与组织责任的缺位

4.2.2 立法保障滞后

4.2.3 财政保障不足

4.2.4 监督责任缺位

第五章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对策建议

5.1 进一步加强新农保政策的组织领导

5.1.1 完善制度体系

5.1.2 提高思想认识

5.1.3 强化考核机制

5.2 进一步完善保障新农保实施的法律制度

5.2.1 提高新农保立法层次

5.2.2 明确新农保立法框架

5.3 进一步明确财政支持责任

5.3.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5.3.2 健全基金管理机制

5.4 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5.4.1 完善新农保管理机制

5.4.2 完善监督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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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养老问题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农村传统经济的冲击,以及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家庭养老模式显出诸多弊端和缺陷。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本文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中的责任展开论述,首先对文章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做了简单介绍,并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了归纳分析;其次以经济发展理论、包含市场失灵理论、劳动者个人短视行为理论以及诱导性退休理论在内的新古典主义学派理论、二元结构社会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论证了政府必须介入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同时必须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担制度设计与组织领导职能、财政保障职能、立法保障职能以及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再者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三个发达国家,韩国、东帝汶等四个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分析,得出国外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经验: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宽广的覆盖范围、政府在资金筹集中的主导地位以及保险政策随农业政策适时调整,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推行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自1986年开始,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发展有将近30年的历史,历经5个发展阶段,取得的成绩斐然,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与组织责任的缺位,在立法保障上的缺失,在财政政保障上的缺位以及监督管理责任的缺失,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中的职能: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考核机制来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通过提高立法层次、明确立法框架来完善法律制度,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健全基金管理机制来明确财政责任,通过完善管理机制、监督管理模式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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