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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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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与公信力

(一)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

1、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效力

2、第三人的范围

3、第三人的主观状态

(二)动产抵押登记之公信力

二、动产善取得制度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及我国的立法实践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1、标的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3、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4、受让人必须是以交易方式取得财产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三、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以及动产善意取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公示之公信力与公示之对抗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三)动产的两种善意受让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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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在确认中国立法应统一采行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原则的前提下,从动产善意取得的本源入手,在具体分析其各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例和学说理论对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等若干问题尝试作一探讨,并作一些比较分析,提出完善中国有关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建议,以促进中国立法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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