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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与公信力
(一)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
1、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性质和效力
2、第三人的范围
3、第三人的主观状态
(二)动产抵押登记之公信力
二、动产善取得制度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源起及我国的立法实践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1、标的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3、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4、受让人必须是以交易方式取得财产
5、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出于善意
三、动产抵押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以及动产善意取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公示之公信力与公示之对抗力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三)动产的两种善意受让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