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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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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国每年都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家庭幸福,往往又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交织在一起,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应当深刻挖掘事故成因,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加强刑法规制,准确定罪量刑,实现法的指引、评价、教育等作用,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笔者作为一名在一线公安机关摸打滚爬十几年的侦查员,经常直接面临逝者的残缺遗体、家属的无奈泪水和责任者只知逐利百般狡辩的丑恶嘴脸,感触要比那些坐而论道的纯理论家更深刻一点,有时更能体会到法律的不足和无奈。本文以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刑法规制为选题,希望能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现状分析。在该部分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现状,对我国和部分国家的事故发生总数和造成人员伤亡绝对数及有关比率作了对比,展示了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剖析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有企业所有人的原因、职工素质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监管的问题和处理上的姑息;分析了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和犯罪特点,从主体、因果关系、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方面进行了解析。
   第二部分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法规制之比较法考察。在该部分文章主要以意大利、法国、日本及俄罗斯刑法相关规定为对象作比较,因犯罪构成各国有异,有的是三要件说,如日本,有的是四要件说,如俄罗斯,为方便比较,大致以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为规范,即从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比较,又重点比较了刑罚种类和强度。
   第三部分是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刑法规制之反思。在该部分文章主要描述了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立法演变和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最早一九七九年刑法的三个罪名到一九九七年刑法的九个罪名再到修正后的十三个罪名,主体逐渐扩大,量刑幅度逐渐上升;又从现行刑法规定剖析了我国此类犯罪的构成及刑罚配置,并与外国法的相关规定作了比较,指出了立法的不足。
   第四部分是我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法规制之完善。在该部分文章主要从以下展开论述:犯罪主体的完善,要扩展到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完善,要把罪过形式扩展到间接故意;客观方面要引入具体危险犯,对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也要惩处;在刑罚配置方面,要增加刑罚种类,将罚金刑和资格刑引入,并增加现有部分犯罪的法定自由刑;对空白罪状完善,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几个具体罪名的完善,特别是从未在实践中应用的重大飞行事故罪和有重大缺陷的消防责任事故罪,提出了完善意见。

著录项

  • 作者

    肖曦;

  •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授予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丁文;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其他;
  • 关键词

    生产安全事故; 犯罪行为;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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