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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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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绪论

(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界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和运作中的法律关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法律关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的法律关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

(一)中小企业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条件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程序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法律控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基本原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根本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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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为论证对象,在界定担保机构内涵的基础上,探析了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深入探讨了其权利和义务;接着科学定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并探析了信用担保机构之税收优惠以及其风险的法律控制问题。以便于科学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此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在绪论部分,笔者主要阐述了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国内外关于信用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这一部分主要从三方面进行探讨。(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界定,内容包括:1.担保机构的定义。它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与债权人协商决定,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则由其代为清偿债务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2.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分类。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资金来源方面来说,有以下三种形式: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上可分为:以担保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形式、以担保中心为代表的事业法人形式、以担保协会为代表的社团法人形式。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特征。其特征为:出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由特殊法调整、在严格程序下运行。(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和运作中的法律关系,这部分内容包括: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性质。这里分别论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独立的法人、是服务机构、是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信用担保属于保证行为。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保证法律关系、协作法律关系、委托法律关系以及担保机构和风险分散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保险保证法律关系、再担保法律关系等。(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部分论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内容包括:(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扶持,但却不干预。(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应当平等协商、风险共担。(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应当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自身的真实信息,接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理监督。
  第三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这一部分内容包括:(一)中小企业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条件。这部分内容分别论述了享受营业税优惠和所得税优惠应具备的条件。(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程序。(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这部分内容论述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的建议。
  第四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法律控制。这一部分论述了三个问题,内容包括:(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必要性。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有:(1)来源于政府方面的风险。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政府对其经营过度行政干预的现象,以及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这些对其正常运作产生了极大的威胁。(2)来源于协作银行的风险。实践中,协作银行往往不承担风险或只承担极少的风险。(3)来源于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主要存在担保机构自身规模小、实力不强;担保机构自身管理和业务操作不规范;投资风险以及员工道德风险。(4)来源于受保企业的风险。主要存在竞争风险、决策风险、信用风险、审查风险。(5)来源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风险。存在征信体系不完善和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的风险。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必要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是微观个体的要求、中观相关利益者的要求、外部监管的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使命要求对其风险进行法律控制、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迫切需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等。(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基本原则。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进行法律控制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维护担保市场交易公平和安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协调原则。(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法律控制的根本途径。具体包括:1.明确政府职责。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支持,避免直接干预;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3.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制度。从最低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业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设立审批制度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4.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内控制度。内容包括:(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3)完善法律顾问制度;(4)完善担保业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等。5.完善市场退出制度。6.强化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内容包括:(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法制宣传和教育(2)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7.完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建设机制。内容包括:(1)多方拓展信用担保基金来源;(2)完善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3)以契约制方式组建信用担保基金;(4)推行再担保机制。8.理顺信用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关系。内容包括:(1)在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机制;(2)协作银行要强化合作,以分担风险为义务;(3)二者应建立战略伙伴关系。9.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10.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制度。11.完善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内容包括:(1)加大协调担保业监管部门之间职权冲突的工作力度;(2)构建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权与地方行政监管权间的冲突协调制度;(3)构建担保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权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权间的冲突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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