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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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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一)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相关原则

二、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

(三)两大法系举证责任制度比较分析

三、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现行法检讨

(一)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现状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构想

(一)明确举证责任的法定性

(二)把握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证明程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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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诉讼法理论上,有关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理论对于诉讼程序功能的实现十分关键。而在诉讼制度方面,以“举证”和“证明”这两个行为为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更是刑事诉讼制度运转的轴心。“举证责任”这一词源肇始于古罗马典籍中的私法概念,“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在古罗马私法中得到确认,并在后世得到不断的传承和发展。在理论研究上,两大法系都在十九世纪逐渐抛弃了单纯从提出证据的角度来看待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视角,逐渐转向对举证责任多重含义的探索。不管是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代表的双层证明责任体系还是以德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以结果责任为逻辑起点的举证责任理论,都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制度的设计正逐渐趋于精细化,也体现了公平、正义、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价值理念。
  就法律术语来看,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举证责任”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定义证据提出、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概念,它们不仅承担了帮助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推进司法证明程序顺利进行的工具性价值,而且也是贯彻刑事实体法无罪推定、保障人权、维持控辩平衡精神的重要载体。因此,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产生、发展以及在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同意义进行比较探究,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含混,并发现各自在诉讼程序上的优点,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法上,由于近代德、日学者影响和不断移植借鉴英美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举证责任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有了一个独具特色的基本体系。即先由刑事诉讼法条文对各诉讼主体的相应责任进行单一条文的概括性规定,然后在此基础上以众多分则中的具体规定和各项程序附件进行补充,以此构建包括证明责任、证明能力、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和免除等具体规则在内的举证责任制度体系。但是基本框架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成熟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已经形成,刑诉法数次修改正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也在不断地学习和借鉴域外法,一方面对现有的以法官为中心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改进,另一方面则引进英美法中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对抗主义争讼模式,并在二者的互动和平衡中探寻符合我国自身实际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构建方法。笔者拟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理论发展进程着手,对“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概念进行追根溯源,并结合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法现状进行反思,以期能探索出一些于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完善有益的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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