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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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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一)、制约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

(二)促进刑事司法公正

(三)保障人权

二、域外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考察

(一)法国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二)德国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三)日本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四)域外国家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评析

三、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三)公安派出所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扩大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信息来源

(二)拓宽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范围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全过程检察监督

(四)强化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手段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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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立案、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刑事侦查、刑罚执行活动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规范体系。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对于制约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行为,防止公安派出所滥用刑事执法权,严格依法办案,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即,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具有指挥、领导和监督的职权,警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命令、指示必须服从,因此,警察机关的刑事执法活动通常比较规范,违法办案情况相对较少。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此外,还具有执行强制措施和部分刑罚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则承担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自侦案件的侦查和刑事诉讼监督的职责。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职权,但是,由于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范围不全面、监督时间滞后、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因而导致对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效果不理想。实践中出现的公安派出所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该提请批捕而不提请批捕,违法讯问或违法采用其他侦查行为、超期羁押,以罚代刑,执行刑罚不力等现象,都是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为规范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完善我国的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
  本文除了引言之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释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一般法理。主要阐释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含义和内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的含义与特征;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二部分:域外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考察。重点介绍法国、德国、日本的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在评析上述三国警察机关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制度后,指出了域外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三部分:我国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论文指出,我国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察监督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检察监督范围不全、检察监督时间滞后、检察监督手段乏力缺乏刚性。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针对论文第三部分指出的问题,本部分从建立警检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拓展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范围、建立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全过程检察监督、强化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手段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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