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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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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内涵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再认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内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必要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可行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立法现状及其评析

(一)《土地管理法》之立法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立法分析

(三)《物权法》之立法分析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修改现行立法相关规定

(二)明确设立登记机构

(三)规范设立登记的特殊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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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调剂农地“所有”与“利用”之关系而创设的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2007年出台实施的《物权法》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可设立,无需另行登记。此种意思主义的物权设立方式虽然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方式有所不同,但这一例外在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下是一种较为妥善的选择。但是,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解禁,特别是之前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之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高速发展的趋势。而采意思主义设立模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严重阻碍了该权利的规模化流转。因此,本文拟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内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该权利设立登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该权利设立登记制度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相关内涵。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内涵就必须对该权利的性质进行诠释。本部分认为,从性质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永佃化的用益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内涵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成立时,经由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并予以登记造册后,申请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行为。
  第二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权利设立登记的必要性在于,设立登记模式有助于保护承包方合法权益;有助于发挥物权公示功能;有助于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助于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该权利设立登记的可行性在于,采用设立登记模式有较为充足的理论基础、政策基础、立法基础以及经济基础。
  第三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现状及其评析。本部分通过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物权法》等与该权利设立有关的法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阐明了该权利设立登记在立法上存在的可能性,并深入研究了现行立法与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
  第四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的立法构建。本部分认为,应通过修改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土资源部门为设立登记机构、制定适于设立登记的特殊程序来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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