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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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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 论

1.1研究背景

1.1.1问题的提出

1.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2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

1.2.1理论回顾

1.2.2国内研究评述

1.2.3国外研究综述

1.2.4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制约

1.3研究的理论依据

1.3.1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理论

1.3.2利益与利益机制理论

1.3.3农民集体行动理论

1.3.4社区发展权理论

1.4基本概念界定

1.4.1合作社

1.4.2合作经济组织

1.4.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1.4.4农民专业合作社

1.4.5农民权益

1.5研究方法与内容

1.5.1研究方法

1.5.2研究内容

1.6研究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况

2.1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2.1.1 1949年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

2.1.2 1949年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

2.1.3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征

2.2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实考量

2.2.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界定

2.2.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分析

2.2.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所在

2.3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

2.3.1思想文化环境欠佳

2.3.2市场发育不成熟

2.3.3社会活动受约束

2.3.4法律制度不健全

2.3.5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完善

第三章 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研究

3.1美国:规模化经营的农场主合作社

3.1.1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

3.1.2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分类

3.1.3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特点

3.2德国:分级管理的“金字塔”式合作社

3.2.1德国合作社的管理模式

3.2.2德国合作社的制度内容

3.3法国:专业化为主的农业合作社

3.4日本:综合性的农业协同组合

3.4.1日本农协的起源与发展

3.4.2日本农协的主要职能

3.4.3日本农协的特点

3.5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3.5.1遵循合作组织原则

3.5.2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3.5.3明确与政府的关系

3.5.4促进规模化经营

第四章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权益保护的关系研究

4.1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分析研究

4.1.1农民权益保护的内涵厘定

4.1.2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探究

4.1.3农民权益保护的理性反思

4.2利益与利益机制:农民权益保护与农合组织的天然契合点

4.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权益保护的主体性力量

4.3.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利益最大化

4.3.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改变农民弱势主体地位

4.3.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政治素质,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

4.3.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塑造新型的农民文化,培养现代农民

4.3.5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引导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4.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权益保护的互促原理归结

4.4.1和谐社会的构建:组织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终极目标

4.4.2农村社区的发展:组织建设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现实要求

4.4.3集体力量的壮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与农民权益保护的理性选择

第五章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架构

5.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理念

5.1.1重发展与促规范

5.1.2重公平与促效率

5.1.3重服务与促协调

5.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5.2.1自愿入退原则

5.2.2民有、民管、民享原则

5.2.3合作、服务、教育原则

5.2.4市场主导与政府鼓励扶持相结合原则

5.2.5典型示范,多元化发展的原则

5.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设计

5.3.1资本制度

5.3.2产权制度

5.3.3组织制度

5.3.4分配制度

5.3.5责任制度

第六章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思考

6.1构建主体多元的互动体系

6.1.1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6.1.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我完善

6.1.3农村社区的建设发展

6.2完善发展环境的支撑体系

6.2.1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6.2.2完善经济体制,巩固主体地位

6.2.3加强有效管理,强化监督制约

6.2.4建立全国性农业合作体系

6.3架设制度供给的保障体系

6.3.1加快立法进程,促进规范发展

6.3.2转变政府角色,加大支持力度

6.3.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七章结语

7.1研究结论

7.2研究的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1 研究生在读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附录2 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与学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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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主体。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合作经济组织都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力量。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虽然农业市场化程度得到很大提高,但农民并没有成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并没有得到解决。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国外产品竞争的巨大压力,农业成为受冲击最大的产业。农民权益的保护、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日益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走向全面小康的关键性因素。要改变我国农民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提高农民的合作化、组织化程度,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使农民成为有组织、高效率的市场竞争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力量,更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载体。本文以农民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证调研与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体系的建构进行了重点探索。 首先,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发展情况与合作组织理论入手,对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类型予以简要归纳,然后分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指出当前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制约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其次,重点考察了以美、日、法、德等国家为代表的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通过对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外发展的差距,从而凝练出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启示。 第三,以对我国农民权益保护的内涵、现状研究为切入点,运用理论分析、法理分析的方法,指出当前之所以对农民权益保护不力,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并且没有自己的利益代表机构。通过探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民权益保护相结合的逻辑基础,提出合作经济组织是帮助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形成新型的农民文化,提高农民政治素质,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途径。并总结出联结农民权益保护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理在于:社区发展权理论、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发展理论以及农民集体行动理论。 第四,在对农民权益保护与合作经济组织关系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初步构想和制度设计。主张应围绕合作经济组织的自身特征,坚持重发展与促规范、重公平与促效率、重服务与促协调六个理念和自愿入退;民有、民管、民享;合作、服务、教育;市场主导与政府鼓励扶持相结合;典型示范、多元化发展五个原则;进而建立起以资金制度、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分配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为主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 最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从多元主体互动体系的构建、环境支撑体系的优化完善、制度供给保障体系的架设等几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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