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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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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导出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中国大陆

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三、英美法系国家

第三节 论证思路与结构安排

第二章 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的理论争议及厘清

第一节 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的主要理论

一、补偿义务(责任)说

二、无因管理之债说

第二节 受益人义务的法理基础:无因管理之债

第三章 无因管理视角下的见义勇为类型化与受益人义务

第一节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之界定

一、实务之界定

二、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概念:规范目的下的特征(要件)取舍

三、见义勇为要件之阐释

第二节 见义勇为的类型化设计

一、见义勇为的行为结构

二、见义勇为的区分标准及其类型

第三节 各见义勇为类型中的受益人义务

一、适法且适当见义勇为:完全偿付义务

二、适法不适当见义勇为:请求权竞合与不完全偿付义务

三、不适法但适当见义勇为:以受益为限的偿付义务

四、不适法且不适当见义勇为:以受益为限的偿付义务与请求权竞合

第四章 见义勇为人偿付请求权基础之完善

第一节 见义勇为条款之体系解释

第二节 无因管理条款之必要补充

第三节 让与请求权之设计

第五章 结论

第一节 观点总结

第二节 创新之处

第三节 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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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在见义勇为的法律调整中不可或缺,而受益人义务问题则是其中的关键。我国在受益人义务上实行二元模式,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自由裁判空间过大,导致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厘清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的争议,对实务中出现的见义勇为进行类型化并构建不同类型中受益人义务的规则,并据此完善见义勇为人偿付请求权基础,从而从理论基础到具体裁判规则为受益人义务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
  厘清法理基础争议是明晰受益人义务的前提,其存在补偿义务(责任)说与无因管理之债说的争议。前者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我国传统社会观念,但在法技术上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后者更符合见义勇为的立法价值取向,且在法技术上成熟可行,是为更为合理的受益人义务法理基础。
  基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受益人义务规则,需借助见义勇为的类型化,遵循明确类型化对象、类型化设计和构建各类型见义勇为下受益人义务规则的步骤。首先,应以不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为目的和现实危险的三要件界定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其次,应区分事务之承担与事务之实施,分别以“适法”和“适当”作为标准,区分四种类型的见义勇为;最后,受益人义务应与见义勇为的类型相对应,原则上“适法”用以区分受益人责任是否以受益范围为限,“适当”用以区分见义勇为人自身是否应分担责任,并通过公益管理规则和紧急管理免责规则调整特殊情形的受益人责任。
  受益人义务由理论转为现实须以完善的见义勇为人偿付请求权基础作为媒介。请求权基础完善应尊重无因管理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之间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对见义勇为中的条款受益人义务成立条件、偿付的范围以及与侵权人赔偿之债之间的顺序关系进行体系性解释,以司法解释之方式补充类型区分规则、公益管理规则、紧急管理规则等无因管理制度的必要内容,并引入让与请求权制度,以保证最终损失承担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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