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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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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颁布之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就成为当务之急。侵权责任法与我们每位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在此讨论侵权法的问题显得极为必要和适时。而侵权法领域的无错过责任,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有诸多争议。本文对无过错责任相关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第一部分是无过错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背景入手,简要地分析了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原因,无过错责任是阶级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紧接着分析了无过错责任的含义,它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均应对因其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在分析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时,笔者认为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致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等四个方面。其中致害行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三者不能混淆,损害应该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而无过错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应该采用盖然性因果关系学说,除此之外,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在考察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时,对各主流学说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行为的危险性是无过错责任统一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雇主责任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替代责任。
   第二部分对比分析了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立法概况。笔者希望通过分析这些主要国家的立法现状来为我国的侵权责任立法寻找一些值得借鉴的东西。
   第三部分是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我国对于无过错责任在一般法和特别法上都有规定,但是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一般法上出现的立法空白,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冲突等等问题,这些与我们国家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都不无关系。
   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无过错责任立法的展望。首先强调了归责原则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其次分析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模式问题,笔者主张采用大的一般条款来统领整部侵权责任法,然后做尽可能详细的类型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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