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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研究——以公共健康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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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和TRIPS 协议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基本人权的维护

2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

3 TRIPS 协议下公共健康问题解决的可行方法探究

4 我国药品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公共健康维护的应对策略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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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TRIPS 协议在明确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应予以保护的同时提高了保护标准,将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产品保护,最低保护期限也延长至20年。TRIPS 协议对于药品专利保护标准的提高使得公共健康所需药品的获得变得十分困难。TRIPS 协议虽然规定了一些公共健康例外条款,但是冲突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努力促使《关于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关于TRIPS 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以及TRIPS 协议第31条修正案陆续出台,但是这些文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TRIPS 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维护之间的冲突体现了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共健康是保护人类共同福利以及维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因此,专利的保护应以不损害公共健康利益为前提,否则前者应让位于后者。本为探讨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一些积极措施并指出了这些措施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本文分析了中国面临的公共健康现状并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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