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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私人医疗保险相关立法的新规定——基于保险法和宪法的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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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新规定简述

2 新规定之保险义务

3 新规定之基本费用的强制缔约义务

4 新规定之费率变化

5 宪法学考量

6 德国私人医疗保险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7 结 语

致 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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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我国开始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同年,德国《保险合同法》改革也如火如荼地进行。德国保险市场作为世界上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其保险方面的立法历来为世界保险业带来了很多权威性的经验和影响。2008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的两次对私人医疗保险领域的改革同样产生了很大反响。
   新的私人医疗保险方面的规定为每一个德国居民提供了保险保障,同时出现了“基本费用”这一新名词,关于这两次改革的内容将在引言部分以及第一章做介绍。
   第二章即着重介绍保险义务,德国保险合同法第192ff条强制性地给公民一个广泛的保险义务。其他规定和这一核心规定相互制约,目的是保障持续的最低保险保护。保险义务的细节将在第二部分探讨。
   对保险义务必要的法律补充是保险人的强制缔约。保险人负有义务,原则上保障每笔保险处于基本费用中。且这一中心条款通过一系列其他规定得到完善。尤其是关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合同法第193条第六款、第206条第一款第一句)。
   强制缔约的细节将在第三部分探讨。
   第三个具有意义的革新即保险合同法第204条第一款第一句第二项的规定,其带来了老年准备金的转换以及保险变更。除了这些保护老年准备金的新规定还有更多其他变化,如保险合同法第204条第三款赋予的权利,以候补保险的形式继续实行已经解除的合同。关于这方面参见第四部分的内容。
   第五部分是文章的亮点,引入宪法学观点分析这次革新,且以具有代表性的学者观点为线索进行分析。接着第六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应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以及对如何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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