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公民的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公民的消极权利与立法者的积极义务--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二次堕胎判决为例

摘要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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