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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研究——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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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 绪 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二 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概述

(一)优先权制度的现状与特点

(二)我国土壤污染清理费用的规定

三 我国设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的理论依据

(一)设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的法理基础

(二)设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的合理性

(三)设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的可行性

四 美国超级基金法关于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的相关立法及借鉴意义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的类型

(二)美国超级基金法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内涵与运作

(三)美国超级基金法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五 我国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的制度构建

(一)建立土壤污染清理基金制度

(二)建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三)责任认定机制

(四)风落果实优先权登记制度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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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现在来看,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显,尤其是土壤污染的环境现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阻碍因素,成为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巨大挑战。我国学界对于这个现状也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学者们都在从各个不同的角度研究和寻求土壤污染的根源和污染治理的最佳方案。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土壤污染治理的法律,其在1950年就有了相关问题的立法,并不断的根据实践情况在法规实施的过程当中进行改进和补充,因此美国土壤污染治理的法规体系较为科学和完备。
  此文写作的目的是希望藉由研究美国土壤污染治理的相关立法,分析超级基金法中的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并立足我国土壤污染的环境现状,寻找此项制度和我国国情的最佳结合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的立法开辟新的道路。
  政府土壤清理费用优先权包含“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和“优先权”两大要素。本文先讲述优先权制度的现状和特点,然后讲述了我国土壤污染清理费用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环境法中土壤污染清理面临的挑战以及我国土壤污染清理的相关立法,我国的相关环境立法中已确立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清理费用由污染者负担,并无疑义,可当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无法确定,或者其不愿或不能履行土壤污染清理义务时,则由政府代为清理,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是否享有优先权,污染者付费原则便不能作为相应法理依据,因此本文接着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之研究为中心,分析了美国的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包括联邦优先权和风落果实优先权,并提出我国建立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制度的法理依据,最后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引入政府土壤污染清理费用优先权等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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