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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视野下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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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第一章 恢复性司法与当代我国调解制度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概况

一、"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兴起及发展

二、"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特点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在中国

一、理念的引入

二、实践的借鉴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传统调解制度与恢复性司法的契合

第一节 传统根基

一、文化积淀:和合文化

二、解决纷争的法律程序:"亲亲得相首匿"、"非公室告"

三、解决纷争的法律手段:"限讼"、"息讼"

第二节 现代发展

一、苏区:政府调解

二、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

三、解放区:人民调解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现行调解制度的冲突与困境

第一节 刑事调解:理念先行与制度滞后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引导与妥协

二、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民事调解:实践先行与理念滞后

一、我国民事调解的实践

二、当事人主导理念的缺失

第三节 行政调解:理念滞后与制度空位

一、行政调解长期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

二、行政调解缺乏实体法依据

第四节 原因剖析

一、传统观念的制约:对"报应正义"的追求

二、现代司法理念及价值观上的障碍:"重刑主义"与"国家本位"

三、现行刑事司法模式的谬误:垄断犯罪反应机制与事后反应型模式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调解制度的完善与超越

第一节 照搬与扬弃:理性看待恢复性司法

一、照搬的弊端

二、扬弃的前景

第二节 吸收与转换: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思考

一、吸取恢复性司法的合理内核,转变我国调解理念

二、扬长避短,完善我国调解制度的具体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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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恢复性司法”视野下完善我国调解制度进行了探讨。肇兴于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是指在由专业人员或社区人员充当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并确定解决方案,由犯罪人以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对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补偿,同时也使犯罪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使其重新融入社区的一种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以其强调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维护与重建等特有的优势得到了众多西方国家的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得以在西方各国大量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调解制度的缺陷已日益凸现,如我国的刑事调解表现出的公诉案件不可调解、制度滞后,民事调解表现出的实践与理念脱节、缺乏当事人主导理念,行政调解表现出的行政调解的理念滞后与制度空位等等。本文认为,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的调解制度是必要的,同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因为恢复性司法与我国的传统调解制度存在诸多的契合之处。但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调解制度的道路笔者认为并非是平坦的,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中存在与恢复性司法的契合之处也同样存在着制约的因素。本文认为:只有我们在理性看待恢复性司法的前提下,同时注重结合本国的国情、民情、社情,充分吸收恢复性司法当中理念中的合理内核,转换我国传统的调解理念,完善恢复性司法所需的相应程序和制度,唯有如此,才能使之更好的为我国的调解制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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