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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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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第一章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概述

第一节 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标的物特定化

第二节 风险相关问题分析

一、风险的内涵界定

二、导致风险的原因界定

第三节 风险转移制度概述

一、合同成立主义

二、所有权转移主义

三、标的物交付主义

第四节 标的物交付主义的确立——笔者的观点

一、风险转移的实质分析

二、立法模式评价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交付主义模式下我国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分析

第一节 交付主义的确立

一、具体的规定及争议

二、我国《合同法》中交付的内涵

第二节 交付主义在特殊买卖合同的适用

一、需运输货物的风险转移

二、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三、保留单据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四、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五、拍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

第三节 违约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影响

一、卖方违约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影响

二、买方违约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交付主义模式下各国比较法分析

第一节 德国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

第二节 美国风险转移制度

一、一般性规定

二、违约行为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三、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风险转移制度的前提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

三、特殊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制度

四、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总体评析

第二节 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具体缺陷分析及立法建议

一、标的物风险转移前提条件的明确

二、需运输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补缺

三、在途货物风险转移制度的补缺

四、试用买卖合同与试销合同的风险转移制度的确立

五、违约行为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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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是指当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标的物自然特性等非当事人主观错误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的制度。风险转移制度关系到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发生后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事关合同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目前关于这一制度主要存在着三种立法例,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我国现行的标的物风险转移制度采取了“交付主义”作为确定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但是现行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一些缺陷,而且与先进立法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鉴于该制度在整个合同法中的重要意义,如何完善该制度以使其在我国的经济贸易领域充分发挥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立足于交付主义模式和我国立法现状,选取了交付主义模式下三个具代表性的立法样本:《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实际分析得出值得我国借鉴的规定及值得借鉴的原因,提出了合理具体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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