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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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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唆犯不但制造了犯罪,而且制造了犯罪人,其具有独特性、复杂性,在我国的教唆犯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共犯中的教唆犯,第2款规定教唆犯是非共犯中的教唆犯,在非共犯中的教唆犯虽主观上具有恶性,客观上教唆行为具有危险性,但由于我国是将教唆犯纳入共同犯罪体系中予以考量的,将非共犯中之教唆犯排除在共同犯罪体系之外,会否认其有可罚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本文旨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寻求立法出路,更有力的打击教唆犯罪犯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教唆犯的概念等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了教唆未遂的问题,第三部分析了教唆犯的处罚问题,这三部分为如何解决教唆犯的立法缺陷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国情详细论述了将非共犯教唆犯从共同犯罪体系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教唆罪的立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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