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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侵权事件中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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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本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本课题国内的研究现状

三、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第一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意义

第一节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问题的提出

一、群体性侵权案件的大量出现

二、政府对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

三、监管不力与行政不作为之关联

第二节 该问题急需解决的现实需要因素

一、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的需要

二、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二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应否赔偿的理性分析

第一节 关于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相关理论的适用

一、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基础——公法权利

三、国外“法规范保护理论”的国内适用

第二节 群体性侵权事件中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

一、群体性侵权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与安全事故有因果关系

四、国家没有免责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章 群体性侵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

第一节 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竞合求偿穷尽原则

第二节 国家履行安全补充责任的程序和方式

一、国家在适当情况下对受害者的损失先行支付

二、受害者和政府、侵权者和解或起诉

三、政府向侵权者追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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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群体性侵权事件中,由于政府不作为、相关部门的政府监管不力导致他人身体、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这个问题起缘于作者对“三鹿毒奶粉事件”及“松花江水污染”等群体性侵权事件的关注。据权威报道,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受害儿童获得赔偿的标准普遍偏低,水污染导致松花江下游沿岸百姓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也遭遇了诉讼无门的问题,而群体性侵权事件波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如果处理不好则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作者开始思考是否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来解决事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随着媒体的播报,“三鹿事件”、“松花江水污染”等相关群体性侵权事件进入公众视野,“相关责任人被免去职务”、“相关领导的引咎辞职”等话题先后成为媒体和公众热议的焦点。而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其惯性思维必然是注重对事件法律责任的分析。既然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受到了处分,而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代表国家在行使手中的权利,那么国家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毕竟受害者更加关注的是受害者自身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而对官员是否受到行政处分对受害者并无实际意义。在三鹿奶粉事件和松花江水污染污染事故中,当地的政府,尤其是当地的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赋有监管责任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或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使社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由于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造成的损失难以计量,因此,国家赔偿既是受害者及时得到救助的需要,也是一个国家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
   我国目前就行政赔偿责任的所应当适用的原则,赔偿的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相关问题,都有学者做过调查和研究,但由于这些理论都没有付诸实践而显得不尽人意。而在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河流被严重污染等事故中,国家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国家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在民事赔偿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受害人又该如何索赔,现在还没发现有学者对此提出系统的观点。本文在第二部分将运用相关的法学理论,针对在群体性侵权事件中,行政机关不作为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深入的法理学分析。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导出的结论,构想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竞合时国家赔偿的程序和方式,落脚于在群体性侵权政府不作为情况下,各方矛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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