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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刑事诉讼中配偶的拒绝作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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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从配偶作证案例引发的问题

(一)王某故意伤害案及其引发的问题

1.王某故意伤害案案情

2.王某故意伤害案引发的问题

(二)李俐容留吸毒案及其引发的问题

1.李俐容留吸毒案案情

2.王某故意伤害案引发的问题

(三)案例引发的思考

1.公民的作证义务及例外

2.配偶作证的不利后果

二、配偶拒绝作证权及其立法现状

(一)配偶拒绝作证权的内涵

1.配偶拒绝作证权的概念

2.配偶拒绝作证权制度的主要特征

(二)配偶拒绝作证权蕴含的价值

1.人权保障机能

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节约司法资源

(三)配偶拒绝作证权制度立法现状

1.国外配偶拒绝作证权的立法现状

2.我国配偶拒绝作证权制度的从有到无

三、我国配偶拒绝作证权制度的问题和构建

(一)我国配偶作证权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

1.允许配偶不出庭作证

2.配偶没有拒绝作证权

3.严重的国家主义色彩

4.立法维系家庭关系的目的落空

(二)我国确立配偶拒绝作证权的具体内容

1.配偶拒绝作证权的立法建议

2.配偶拒绝作证权的具体实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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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证据规则,只有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的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立法上的进步,遗憾的是该条款并没有赋予配偶、父母、子女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必须提供证人证言,另一方面又允许他们可以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是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目的已经落空,即便配偶不出庭作证,但被告人与配偶之间的关系破裂也不可避免,允许配偶作证势必导致家庭破裂、夫妻反目、父子反目等悲剧发生。显然,我国刑诉法在配偶作证的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国家主义色彩,以公权力为核心,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配偶等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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