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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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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论文结构

第一章 网络言论刑法规制概述

第一节 网络言论的界定及其特征

一、网络言论的内涵

二、网络言论的特征

第二节 失范网络言论的危害性及其类型

一、危害国家法益型的网络言论

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型的网络言论

三、危害个体法益型网络言论

第二章 外国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一、美国

二、英国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

一、德国

二、日本

第三节 外国对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特点

一、共同的特征

二、各自的特证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第一节 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中外比较

一、我国网络言论规制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与外国对网络言论规制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立法上的不足

二、我国刑法对网络言论规制司法上的不足

第四章 网络言论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司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

三、引入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

第二节 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设置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

二、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三、扩大“虚假信息’’的内涵

第三节 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网络管理、倡导行业自律

二、完善与网络言论相关联的取证规则

三、明确管辖权的地域归属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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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关于网络言论犯罪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首先,中国刑法体系中没有针对网络言论犯罪的专属罪名,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建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网络犯罪设置专属罪名;其次,在煽动分裂国家罪中没有将公司法人纳入犯罪主体之中,导致一些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较为严重的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得不到刑法的严惩,建议将公司法人纳入煽动分裂国家罪犯罪主体当中;再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虚假信息”涵盖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纳入其规制的范围之内,建议扩大“虚假信息”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关于侮辱、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以“数字条款”来判定情节是否严重有失偏颇;司法解释中“公共秩序”是否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尚存争议;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转公诉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节有模糊不清之嫌。所以,在进行司法解释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适应性原则以及引入美国的“明显且即刻危险原则”,以及提出一些其他的配套措施:倡导行业自律、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等。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共同特征是在相关刑事立法中都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以及网络诽谤罪的除罪事由;不同点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诽谤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设置不同的法定刑,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诽谤设置了专属的罪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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