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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企合谋及其防范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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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3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3.1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现状

1.3.2政企合谋的研究现状

1.3.3研究评述

1.4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研究内容

1.4.2研究方法

1.4.3技术路线

第2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政企合谋行为

2.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

2.1.1相关概念界定

2.1.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概况

2.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的界定

2.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政企合谋行为

2.3.1市场准入阶段的寻租行为

2.3.2食品流通阶段的隐匿信息行为

2.3.3事故曝光后的掩盖行为

2.4本章小结

第3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的形成原因及制约因素

3.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的形成原因

3.1.1财政分权下和GDP考核的制度环境

3.1.2地方监管部门权力碎片化

3.1.3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

3.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的制约因素

3.2.1监管主体目标差异性

3.2.2媒体监管的交易成本

3.2.3惩罚力度

3.3本章小结

第4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的防范机制设计

4.1政企合谋的防范思路

4.2模型的构建

4.2.1博弈参与者的关系描述

4.2.2生产类型和信息结构

4.2.3效用函数

4.2.4社会福利

4.2.5博弈步骤

4.3防范政企合谋的最优契约

4.3.1防范政企合谋契约的目标规划

4.3.2最优防范合谋契约的均衡解

4.4比较静态分析及社会福利对比分析

4.4.1比较静态分析

4.4.2社会福利对比分析

4.5本章小结

第5章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企合谋防范机制的实施和保障

5.1中央政府让渡一些经济租金给予监管部门

5.1.1设立食品安全监管基金

5.1.2奖惩机制的优化

5.2降低不同生产方式的租金差

5.3创建良好的舆论环境

5.3.1降低媒体参与调查企业的交易成本

5.3.2提升媒体参与监管的地位

5.4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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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保障食品的安全性是每个国家战略目标。建立责任明晰、高效的监管制度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着问题。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共同实施,地方政府担负着管理者的重要职责。在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绩效考核和财政分权制度的作用下,地方政府与食品企业容易合谋而达成某种“利益同盟”,纵容管辖食品企业使用“低成本”的生产方式生产,或者直接帮助食品企业逃避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中央政府很难观察到食品企业的真实生产成本,难以及时有效的防范政企合谋行为。事实上,从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发现,政企合谋是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失效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政企合谋行为进行深刻剖析并进行有效的防范机制设计。
  鉴于此,本文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为切入点,首先指出食品安监管中可能存在政企合谋的现象;其次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地方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合谋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政企合谋的制约因素;最后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食品企业”三层委托代理框架下,引入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博弈,通过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的制约,求解出满足最优防范契约的均衡解。研究表明,在最优防范合谋契约中,降低媒体参与调查事故的交易成本,可以提高媒体监管效率;食品企业选择投入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租金差越大,对地方政府的收益分成影响越大,中央政府获得税收就越少,事故发生后中央政府实施惩罚也就越重,以及媒体的地位越高,被地方政府俘获的可能性越低,对地方政府越不利,防范合谋契约的效果越好。同时,在比较静态分析中还发现,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成本大于寻租的空间收益条件下,中央政府会选择防范合谋的契约;食品安全事故率越频繁,中央政府越重视防范合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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