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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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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绪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目的

1.1.3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论文的结构与创新

第2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

2.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界定

2.1.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2.1.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2.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2.2.1承运人

2.2.2旅客

2.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证明——客票

2.3.1客票的法律意义

2.3.2客票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2.4本章小结

第3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及赔偿制度

3.1责任基础

3.1.1责任基础的含义

3.1.2责任基础的分类

3.1.3我国国内法对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

3.1.4对“雅典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分析

3.2责任期间

3.2.1承运人对旅客海上运输的责任期间

3.2.2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

3.3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方式

3.3.1赔偿的范围

3.3.2赔偿方式

3.3.3赔偿计算

3.4对违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探讨

3.4.1修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客观需要

3.4.2提高海上旅客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空间

3.5本章小结

第4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强制保险制度

4.1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

4.1.1强制保险基本概念

4.1.2强制保险的性质

4.2强制保险的标的

4.2.1强制保险标的——损害赔偿责任

4.2.2现代责任保险标的的发展趋势

4.3对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4.3.1保险人的资格及权利问题

4.3.2保险金额或者财务保证的具体数额问题

4.3.3相关诉讼问题

4.3.4明确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

4.4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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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上旅客运输是海上运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国民经济、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运输服务的交换是其经济内容,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则是其必然要采取的法律形式。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海商法所调整的对象之一,同时基于此类合同而在承运人与旅客间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是民法、合同法的一个调整对象。合同承运人一方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合同的内容受到较为严格的约束。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中,旅客购票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出售客票为承诺,即承运人对是否接受旅客的要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而承运人的时刻表、价目表等的公布则为要约邀请。因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其订立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所以对于大多数旅客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过程。根据协议,承运人应利用海运设施将旅客按时、安全地从起运点运送到约定地点,而旅客则应支付规定的票款。
   本文运用对比介绍我国国内法对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和国际领域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定。着重探讨了据“雅典公约”的修改动向分析修订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原因,对比分析应否是否应当加重合同当事人中的承运人责任基础。同时对现代责任保险标的的发展趋势给予概念性的浅层预测。最后就保险中保险人的资格及权利、保险金额和相关诉讼问题提出几点粗浅的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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