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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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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3 论文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1.4论文的创新之处

第2章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2.1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关键概念

2.2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外延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现状

3.1 国际组织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3.2发达国家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3.3发展中国家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问题

4.1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

4.2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重构和建议——以TRIPs为视角

5.1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相关概念界定

5.2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机制的确定

5.3对TRIPs中弹性条款的相关利用

5.4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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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文化是人类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独特的文化特征。然而在国际范围内,尚未建立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以及法律机制的缺失,导致一国的文化遗产遭到其他国家的不适当利用与滥用。
  基于此,本文在梳理立法问题的同时,提出了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来源地与其他地区,传统文化传承人与改编者、使用者的利益失衡问题亟待解决,传统文化的来源地以及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应积极谋求利益平衡机制,以维护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传承人的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同时,在立法时应注意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如何平衡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制定传统文化法律保护机制的重点之一。这也是建立良好的传统文化国际保护制度的前提。
  对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重构,本文确定了与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相关的基本概念,并建议在立法保护方面,应实行私权与公权相结合的立法机制,一方面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对传统文化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本文提出了运用国际条约中的弹性条款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以TRIPs为例。由于TRIPs协议中并未加入对于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只有从弹性条款中找到与之相联系的条款并加以运用。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灵活运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来完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机制,以维护本国利益。一方面,应该充分理解把握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另一方面应积极参与TRIPs协议多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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