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结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1.3.2 国外研究现状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概述
2.1 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概念界定
2.1.1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定义
2.1.2 与无效法律行为缓和制度的关系
2.1.3 与法律行为效力补正制度的关系
2.2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构成要件
2.2.1 积极要件
2.2.2 消极要件
2.3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的方式
2.3.1 法定转换
2.3.2 解释转换
2.3.3 约定转换
2.4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适用范围
2.4.1 适用转换制度的无效法律行为的范围
2.4.2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否适用
2.4.3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否适用
2.4.4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可否适用
2.5 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价值
2.5.1 有利于实现私法意思自治
2.5.2 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5.3 有利于便捷交易节约成本
2.5.4 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2.6 本章小结
3 我国确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我国确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必要性
3.1.1 维护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
3.1.2 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3.1.3 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3.2 我国确立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可行性
3.2.1 域外成熟的制度借鉴及理论支撑
3.2.2 我国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司法实践基础
3.3 本章小结
4 域外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实践及启示
4.1 域外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实践
4.1.1 德国
4.1.2 意大利
4.1.3 法国
4.1.4 日本
4.2 对我国的启示
4.2.1 采用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并存的立法模式
4.2.2 明确采用三构成要件学说
4.3 本章小结
5 我国无效法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的立法构建
5.1 立法模式的选择
5.2 内容的构建
5.2.1 一般规定
5.2.2 特殊规定
5.3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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