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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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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第一部分 绪言

第二部分 外国民事诉讼中的再审提起主体制度概述

一、现行西方国家的再审提起主体制度的规定及其相关理论

二、以前苏联为代表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概况及其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及其重构

一、新中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沿革及现状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经济基础及其变化、特点、弊端、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及更新、价值取向及反思、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改革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想主体制度的经济基础及其变化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特点及弊端

(三)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指导思想及其更新

(四)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价值取向及理论反思

(五)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重构设想

主要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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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再审程序存在着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学实践者,拟提出自己的若干见解。本文绪言部分首先回顾了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它萌芽于封建社会的皇帝特赦制度,发展于中世纪教会法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历史时期逐步成熟。旧中国无成形的再审制度,至民国前只有皇帝特赦制度。其次,对西方国家的再审程序与中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概念、特征、主体、客体、提起条件、审理程序等方面作以比较,区别其异同,陈明本文要以较科学的再审程序为名,来讨论、研究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的中外比较、改革方向。文章接下来介绍了国外的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制度。首先介绍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再审提起主体制度。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三国为例,着重介绍了三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其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均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中法国民诉法中第三人也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然后介绍了主体提起再审程序的相关问题,如提起期限、管辖法院。审查程序、提起条件、制约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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