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6h】

论我国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郑重声明

引言

一、村民委员会概述

二、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分析

三、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四、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摘要

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下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依法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力,由于其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其绝大部分管理行为排除在行政法调整范围之外,导致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和矛盾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得到解决,以致于农村矛盾集结、上访不断,乡、村关系不理顺,严重影响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法治化进程。同时也给司法实务带来许多困惑和难以解决的矛盾。本文拟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与发展历程、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分析入手,用理论和现实分析的方法,阐述农村村民委员会本身应当具有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及确认其行政主体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说明了村民委员会不是仅因为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是因其本身的自治属性而成为一种新的行政主体,并提出了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构想。 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历史发展过程、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能的概述;第二部分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阐述;第四部分针对确认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地位提出了在立法方面以及关于建立村民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的构想。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